金廊8号拆迁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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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转发博客中国 林胜锋的"童话"文章
鸡的“生存权”,和老虎的“政治权利”
要说生命健康权,其实鸡们也是有的,鸡们不但有“生命健康权”,而且还有“生存权”。就以在鸡场里饲养的快大黄鸡为例,由雏鸡至上市只需要五、六十天,在一些地方被叫作“六十天鸡”。
在这五、六十天的时间里,鸡们不但是有“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的,而且鸡场主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保障鸡们的“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为了更好地保障鸡们的“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鸡场主除了给鸡们吃优质的饲料,还要保证它们有良好的生存环境和充分的休息、睡眠时间,以及定期给鸡们打预防针,还要防止破坏分子对鸡们投毒搞暗害。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鸡场主最后有一个好的收成。
虽然在这个过程中,鸡们是有“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可是最后还是免不了被人宰了吃掉的命运。为什么会如此?因为鸡们没有“政治权利”,它们的一切“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是以鸡场主的利益为前提的,所以鸡们的一切“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也是相对有限的。
无疑,拥有健康的生命是一个生命体最基本的条件,可是怎样才能保证这个最基本的条件不被随意剥夺呢?如果鸡们也象人类一样拥有真正的政治权利作为保障,那么它们的“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才会是相对无限的。
由于鸡是弱势动物且满天下多的是,老虎是凶猛的强势动物兼珍稀动物。所以老虎也就拥有了高贵的“政治权利”,以至它的“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也得到了象人类一样的相对无限的保障,不但具有自然死亡的自由,并且在得了重病时,还可以象富人一样花钱请名医治病。可是鸡们如果有什么三长两短,那就随它死去算了,不会给它动大手术的。而且在瘟疫将临之时,连好鸡也不惜宰掉埋了。
比起鸡们,老虎的生活是绝对的养尊处优,包括它的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而且老虎的政治权利甚至比人类还优越。有的家长去野生动物园,让老虎和他自己的孩子照相合影,结果不幸被咬死了,只能是自寻死路——有冤无处伸;如果有人打死老虎,反而要受到法制的制裁,因为老虎的政治权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老虎既然有如此强势的政治权利作保障,它的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当然就不在话下了。
和鸡比较,猪的“物质生活”更加丰富,可是猪和鸡的最终命运都一样,因为虽然也有相对有限的“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却没有“政治权利”,如果象老虎那样就好了。因此,政治权利比之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更为重要,是相对无限的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的有力保障。
鸡们,可怜啊!
鸡的“生存权”,和老虎的“政治权利”
要说生命健康权,其实鸡们也是有的,鸡们不但有“生命健康权”,而且还有“生存权”。就以在鸡场里饲养的快大黄鸡为例,由雏鸡至上市只需要五、六十天,在一些地方被叫作“六十天鸡”。
在这五、六十天的时间里,鸡们不但是有“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的,而且鸡场主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保障鸡们的“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为了更好地保障鸡们的“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鸡场主除了给鸡们吃优质的饲料,还要保证它们有良好的生存环境和充分的休息、睡眠时间,以及定期给鸡们打预防针,还要防止破坏分子对鸡们投毒搞暗害。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鸡场主最后有一个好的收成。
虽然在这个过程中,鸡们是有“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可是最后还是免不了被人宰了吃掉的命运。为什么会如此?因为鸡们没有“政治权利”,它们的一切“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是以鸡场主的利益为前提的,所以鸡们的一切“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也是相对有限的。
无疑,拥有健康的生命是一个生命体最基本的条件,可是怎样才能保证这个最基本的条件不被随意剥夺呢?如果鸡们也象人类一样拥有真正的政治权利作为保障,那么它们的“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才会是相对无限的。
由于鸡是弱势动物且满天下多的是,老虎是凶猛的强势动物兼珍稀动物。所以老虎也就拥有了高贵的“政治权利”,以至它的“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也得到了象人类一样的相对无限的保障,不但具有自然死亡的自由,并且在得了重病时,还可以象富人一样花钱请名医治病。可是鸡们如果有什么三长两短,那就随它死去算了,不会给它动大手术的。而且在瘟疫将临之时,连好鸡也不惜宰掉埋了。
比起鸡们,老虎的生活是绝对的养尊处优,包括它的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而且老虎的政治权利甚至比人类还优越。有的家长去野生动物园,让老虎和他自己的孩子照相合影,结果不幸被咬死了,只能是自寻死路——有冤无处伸;如果有人打死老虎,反而要受到法制的制裁,因为老虎的政治权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老虎既然有如此强势的政治权利作保障,它的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当然就不在话下了。
和鸡比较,猪的“物质生活”更加丰富,可是猪和鸡的最终命运都一样,因为虽然也有相对有限的“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却没有“政治权利”,如果象老虎那样就好了。因此,政治权利比之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更为重要,是相对无限的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的有力保障。
鸡们,可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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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16:36 只看该作者
“钉子户”问题是怎么也绕不过去的
“钉子户”问题是怎么也绕不过去的http://view.QQ.com 2007年11月29日09:19 北京青年报 李星文 评论19条 “钉子户”似乎注定了要成为2007年中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关键词。先是在3月底,重庆“***”在孤岛般的危楼上与开发商顽强对峙10余天,最终共获得近400万元补偿,接着深圳、长沙、南宁等地也出现了向拆迁人索要“天价”补偿款的“***”,其中深圳“***”获得补偿高达1000多万元。人们普遍相信,重庆、深圳等地“钉子户”事件得到妥善解决,说明在《物权法》即将实施的国情条件下,面对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无论开发商还是地方政府,一般都会更加小心谨慎,而不会再像以前那样动不动就大搞强拆了。
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之后,尊重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重庆、深圳等地“钉子户”事件的示范效应得到进一步显现。最近,广州市地铁五号线进行文冲站建设时,黄埔区石化南一街6号房屋业主开出了解决其5个子女就业、保留其原有商铺、补偿500万至600万元的要求。由于黄埔区建设局与业主无法达成一致,地铁公司不得不将施工方式由明挖改为暗挖,由此不但增加了施工风险,也导致工期严重滞后。
关于“孕妇之死”的事件,网友们有自己的看法…
孕妇之死:网友话公道
[我很理解肖志军][坚持制度的医院没有错!]
[天堂向左,医院向右][真心祝福肖志军]
陕西唯一“打虎”官员
[唯一质疑虎照官员][官员撒谎,谁最痛苦?]
热点:[没必要骑牛难下][偷肾谣言为何流传]
这名业主仿效一些地方“***”的做法,一口气开出包括补偿几百万元在内的拆迁条件,与建设局、市政局下发文件中规定的每平方米补偿2500元至2800元的标准相比,不啻天壤之别。有关政府部门和地铁公司没有简单指责业主“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没有在迟迟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悍然实施强制拆迁;更难能可贵的是,他们也没有以“地铁属于公共建设项目,业主拒绝拆迁妨碍公共利益”为由,要求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从重从快将“钉子户”绳之以法。他们采取慎重而保守的措施,显然是考虑到了“钉子户”事件在当下特有的社会符号意义,为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进一步升级,地铁公司决定由明挖改为暗挖,以避开“钉子户”的锋芒,这种理性、克制甚至带有些许妥协退让意味的做法,应当予以肯定和赞赏。
各地“钉子户”事件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其核心都表现为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当建设工程为商业项目时,业主的博弈对象是开发商,当建设工程属于公共交通、公用设施等公共建设项目时,业主的博弈对象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在“钉子户”与开发商博弈的时候,人们一般会支持“钉子户”顽强坚守,希望他们通过不屈不挠的努力,从开发商那里争取到满意的补偿;而如果“钉子户”的博弈对象变成政府有关部门,不少人的态度往往会发生微妙的变化,认为既然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利益,业主应当顾全大局,主动为政府分忧,向公共利益让步。
但是,从尊重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角度讲,商业利益不能成为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理由,公共利益同样也不能成为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理由,业主无论是与开发商展开博弈,还是与政府有关部门展开博弈,博弈双方都是平等的主体;如果人们不希望看到业主从开发商那里拿到每平方米2500元的低标准补偿,那么,在一个公共建设项目中,如果被拆迁的业主坚决不接受政府规定的每平方米2500元的补偿标准,人们对此也应当予以理解和体谅。
这一次,广州地铁公司以暗挖的方式成功绕开了地面上“钉子户”的阻挠,但谁能说今后更多的建设工程都能照搬这个轻巧而沉重的经验呢?说到底,“钉子户”问题是怎么也绕不过去的。从《物权法》到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为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平等博弈制定了明确的规范?比如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应当如何区分?因公共建设项目而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经过什么样的程序?等等。只有从法律上解决了这些问题,“***”与开发商或政府部门对峙不下的现象才会越来越少
“钉子户”问题是怎么也绕不过去的
“钉子户”问题是怎么也绕不过去的http://view.QQ.com 2007年11月29日09:19 北京青年报 李星文 评论19条 “钉子户”似乎注定了要成为2007年中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关键词。先是在3月底,重庆“***”在孤岛般的危楼上与开发商顽强对峙10余天,最终共获得近400万元补偿,接着深圳、长沙、南宁等地也出现了向拆迁人索要“天价”补偿款的“***”,其中深圳“***”获得补偿高达1000多万元。人们普遍相信,重庆、深圳等地“钉子户”事件得到妥善解决,说明在《物权法》即将实施的国情条件下,面对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无论开发商还是地方政府,一般都会更加小心谨慎,而不会再像以前那样动不动就大搞强拆了。
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之后,尊重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重庆、深圳等地“钉子户”事件的示范效应得到进一步显现。最近,广州市地铁五号线进行文冲站建设时,黄埔区石化南一街6号房屋业主开出了解决其5个子女就业、保留其原有商铺、补偿500万至600万元的要求。由于黄埔区建设局与业主无法达成一致,地铁公司不得不将施工方式由明挖改为暗挖,由此不但增加了施工风险,也导致工期严重滞后。
关于“孕妇之死”的事件,网友们有自己的看法…
孕妇之死:网友话公道
[我很理解肖志军][坚持制度的医院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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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唯一“打虎”官员
[唯一质疑虎照官员][官员撒谎,谁最痛苦?]
热点:[没必要骑牛难下][偷肾谣言为何流传]
这名业主仿效一些地方“***”的做法,一口气开出包括补偿几百万元在内的拆迁条件,与建设局、市政局下发文件中规定的每平方米补偿2500元至2800元的标准相比,不啻天壤之别。有关政府部门和地铁公司没有简单指责业主“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没有在迟迟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悍然实施强制拆迁;更难能可贵的是,他们也没有以“地铁属于公共建设项目,业主拒绝拆迁妨碍公共利益”为由,要求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从重从快将“钉子户”绳之以法。他们采取慎重而保守的措施,显然是考虑到了“钉子户”事件在当下特有的社会符号意义,为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进一步升级,地铁公司决定由明挖改为暗挖,以避开“钉子户”的锋芒,这种理性、克制甚至带有些许妥协退让意味的做法,应当予以肯定和赞赏。
各地“钉子户”事件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其核心都表现为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当建设工程为商业项目时,业主的博弈对象是开发商,当建设工程属于公共交通、公用设施等公共建设项目时,业主的博弈对象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在“钉子户”与开发商博弈的时候,人们一般会支持“钉子户”顽强坚守,希望他们通过不屈不挠的努力,从开发商那里争取到满意的补偿;而如果“钉子户”的博弈对象变成政府有关部门,不少人的态度往往会发生微妙的变化,认为既然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利益,业主应当顾全大局,主动为政府分忧,向公共利益让步。
但是,从尊重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角度讲,商业利益不能成为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理由,公共利益同样也不能成为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理由,业主无论是与开发商展开博弈,还是与政府有关部门展开博弈,博弈双方都是平等的主体;如果人们不希望看到业主从开发商那里拿到每平方米2500元的低标准补偿,那么,在一个公共建设项目中,如果被拆迁的业主坚决不接受政府规定的每平方米2500元的补偿标准,人们对此也应当予以理解和体谅。
这一次,广州地铁公司以暗挖的方式成功绕开了地面上“钉子户”的阻挠,但谁能说今后更多的建设工程都能照搬这个轻巧而沉重的经验呢?说到底,“钉子户”问题是怎么也绕不过去的。从《物权法》到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为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平等博弈制定了明确的规范?比如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应当如何区分?因公共建设项目而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经过什么样的程序?等等。只有从法律上解决了这些问题,“***”与开发商或政府部门对峙不下的现象才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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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11-29 17:15 只看该作者
物权法精神倚赖一个守法政府去实现
南都社论:物权法精神倚赖一个守法政府去实现http://view.QQ.com 2007年09月30日07:32 南方都市报 南都社论 评论0条 全国人大今年3月16日通过了物权法草案,并从明天起正式实施。本报今天以“强制拆迁”作为切入口,点面结合,描摹了物权法缺位时代不无残酷的城市图景,揭示出私有财产权被强制性扭曲乃至遭到野蛮清除的现实。而今,物权法终于来到人间,其实它一出生就被寄予厚望,国民希望用它消弭强拆带来的社会心理创伤,进而匡扶正义,廓清既有的财产秩序。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重要支柱之一,物权法选择在国庆日实施,自然有着强烈的寓意。有关出台这部法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长达13年的8次审议中已有丰富的阐述。应当讲,物权法艰难诞生,遭受的阻力与它隐含的多重理想成正比。正像见报的深度报道所表达的那样,个人、家庭的命运因强制性拆迁被颠覆,行政冲动对私有产权的压迫加重了社会不公,同时也制造了社会不稳定隐患。虽然还无法乐观,单凭物权法并不能彻底杜绝这一切苦难,但它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和许诺依旧重要,至少确立了阻拦或防止强制剥夺私产的基本条件,尽管那绝非唯一的条件。
当然,根治强制性拆迁不能代表物权法的所有内容,但中国城市上演的一幕幕惨烈景象,足以考验物权法在现实处境中的耐力、生命力。或许很难断言,目前是国家采取强制性拆迁最多的时代,不过,强制性拆迁所孕育的恶性机理并不会随物权法的实施而消失,反而可能在新的博弈格局中转换成新的反对力量。因此,后物权法时代并非没来由的清平世界,它太需要一如既往的争取了。换言之,物权法能被实践的程度取决于它遏制公权力的信心和能量,取决于它对利益集团强制私产过渡的反制力。不错,物权法提供了将私权从公权中挣脱出来的机遇,但解放的曙光掌握在政府而非公民手中。
不能不予以警惕的是,物权法之前,有关私产的保护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已有充分显示,但在实际操作中,宪法的物权精神和土地法的规定都被广泛规避。政府拆迁赖以凭据的是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而各省普遍据此制定了拆迁细则,上下其手,强化了政府在私产权让渡上的强势地位,几乎是说一不二,个人基于自有产权的谈判权利极其脆弱,随时面临被强制服从的危险。虽然因物权法的实施,土地管理法和拆迁条例都要作出修正,调整与物权法相抵触的部分,但政府与地产商达成的潜规则循例延续,行政权力对私有财产的排他性控制始终未消,拆迁户用物权法抗衡它的努力前途未卜。
除了政府惯性和既得利益,对物权法的挑战全方位存在,它们像物权法尚未产生时那样威胁着私有财产三原则,亦即:稳定的占有、根据同意的转让、允诺的履行。以城市拆迁为例,公民虽有权对拆迁提起诉讼,但法院只能审查政府拆迁的文件是否齐备,而不能否定强制拆迁本身。国民无法援引司法救济,实质上意味着个人不能粉碎政府强制实施的财产控制。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强制性拆迁只要程序合法,事主异议已不重要,政府一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即可先行拘留当事人。私有财产权就这么弱不禁风,它对抗的是已经达成默契的制度的恶,物权法若要落实,无可避免要在其间寻求突围。
无论如何,物权法仍给予民众某种希望:借助于私有财产的独立,私人有望不再属于政府任意调控的资源。但新晋的物权法又要直面乃至击破这样的悖论:个人只有获得私有财产权才能阻吓政府对其滥用强制,然而不幸的是,此种“获得”要倚赖拥有必要权力的当局机构才能保障。如此,一个守法的政府是守护物权法精神不被扭曲、不被异化、不被淘空的必要保证。物权法为这样一种政府的完善提供了参照,一个进取的地方政府不应漠视此种吁求,也应当把它奉为奋斗的目标。
本报报道以强制拆迁去观察物权法的前世今生,七分沉郁三分乐观。一部法确实不足以涤荡所有恶,但物权法作为国家协议也罢、私权宣言也好,无论前路多么坎坷,足以承载人心之向往,虽有重重困难亦不能灭绝。
物权法精神倚赖一个守法政府去实现
南都社论:物权法精神倚赖一个守法政府去实现http://view.QQ.com 2007年09月30日07:32 南方都市报 南都社论 评论0条 全国人大今年3月16日通过了物权法草案,并从明天起正式实施。本报今天以“强制拆迁”作为切入口,点面结合,描摹了物权法缺位时代不无残酷的城市图景,揭示出私有财产权被强制性扭曲乃至遭到野蛮清除的现实。而今,物权法终于来到人间,其实它一出生就被寄予厚望,国民希望用它消弭强拆带来的社会心理创伤,进而匡扶正义,廓清既有的财产秩序。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重要支柱之一,物权法选择在国庆日实施,自然有着强烈的寓意。有关出台这部法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长达13年的8次审议中已有丰富的阐述。应当讲,物权法艰难诞生,遭受的阻力与它隐含的多重理想成正比。正像见报的深度报道所表达的那样,个人、家庭的命运因强制性拆迁被颠覆,行政冲动对私有产权的压迫加重了社会不公,同时也制造了社会不稳定隐患。虽然还无法乐观,单凭物权法并不能彻底杜绝这一切苦难,但它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和许诺依旧重要,至少确立了阻拦或防止强制剥夺私产的基本条件,尽管那绝非唯一的条件。
当然,根治强制性拆迁不能代表物权法的所有内容,但中国城市上演的一幕幕惨烈景象,足以考验物权法在现实处境中的耐力、生命力。或许很难断言,目前是国家采取强制性拆迁最多的时代,不过,强制性拆迁所孕育的恶性机理并不会随物权法的实施而消失,反而可能在新的博弈格局中转换成新的反对力量。因此,后物权法时代并非没来由的清平世界,它太需要一如既往的争取了。换言之,物权法能被实践的程度取决于它遏制公权力的信心和能量,取决于它对利益集团强制私产过渡的反制力。不错,物权法提供了将私权从公权中挣脱出来的机遇,但解放的曙光掌握在政府而非公民手中。
不能不予以警惕的是,物权法之前,有关私产的保护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已有充分显示,但在实际操作中,宪法的物权精神和土地法的规定都被广泛规避。政府拆迁赖以凭据的是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而各省普遍据此制定了拆迁细则,上下其手,强化了政府在私产权让渡上的强势地位,几乎是说一不二,个人基于自有产权的谈判权利极其脆弱,随时面临被强制服从的危险。虽然因物权法的实施,土地管理法和拆迁条例都要作出修正,调整与物权法相抵触的部分,但政府与地产商达成的潜规则循例延续,行政权力对私有财产的排他性控制始终未消,拆迁户用物权法抗衡它的努力前途未卜。
除了政府惯性和既得利益,对物权法的挑战全方位存在,它们像物权法尚未产生时那样威胁着私有财产三原则,亦即:稳定的占有、根据同意的转让、允诺的履行。以城市拆迁为例,公民虽有权对拆迁提起诉讼,但法院只能审查政府拆迁的文件是否齐备,而不能否定强制拆迁本身。国民无法援引司法救济,实质上意味着个人不能粉碎政府强制实施的财产控制。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强制性拆迁只要程序合法,事主异议已不重要,政府一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即可先行拘留当事人。私有财产权就这么弱不禁风,它对抗的是已经达成默契的制度的恶,物权法若要落实,无可避免要在其间寻求突围。
无论如何,物权法仍给予民众某种希望:借助于私有财产的独立,私人有望不再属于政府任意调控的资源。但新晋的物权法又要直面乃至击破这样的悖论:个人只有获得私有财产权才能阻吓政府对其滥用强制,然而不幸的是,此种“获得”要倚赖拥有必要权力的当局机构才能保障。如此,一个守法的政府是守护物权法精神不被扭曲、不被异化、不被淘空的必要保证。物权法为这样一种政府的完善提供了参照,一个进取的地方政府不应漠视此种吁求,也应当把它奉为奋斗的目标。
本报报道以强制拆迁去观察物权法的前世今生,七分沉郁三分乐观。一部法确实不足以涤荡所有恶,但物权法作为国家协议也罢、私权宣言也好,无论前路多么坎坷,足以承载人心之向往,虽有重重困难亦不能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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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20:30 只看该作者
今天中午有一群自称动迁办的人把建院街6-4楼的楼道玻璃拿铁棒子全砸碎了.群众报警.警察来了后说它们不管.因为是动迁的楼所以动迁办有权这样做.后来又去大厅找它们领导.它们才答应给恢复上.
见过流氓.没见过这样的臭无赖政府流氓.
今天中午有一群自称动迁办的人把建院街6-4楼的楼道玻璃拿铁棒子全砸碎了.群众报警.警察来了后说它们不管.因为是动迁的楼所以动迁办有权这样做.后来又去大厅找它们领导.它们才答应给恢复上.
见过流氓.没见过这样的臭无赖政府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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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0 20:02 只看该作者
政治局集体学习 第一课开讲依法治国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新华网北京11月28日电 在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5周年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10周年之际,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下午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题进行了第一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他强调,必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切实把党的*** 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落到实处。
中国政法大学徐显明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春鹰研究员就学习内容进行讲解,并谈了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党的***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这是我们党从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提出的重大任务。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扎实推进,为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障,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在讲话中就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紧完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推动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二是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三是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四是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形成全社会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意识,增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各级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素质和本领。
***强调,各级党委要按照党的***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议程,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扎实推进,抓好落实。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工作的领导,在法制轨道上共同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不断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政治局集体学习 第一课开讲依法治国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新华网北京11月28日电 在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5周年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10周年之际,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下午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题进行了第一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他强调,必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切实把党的*** 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落到实处。
中国政法大学徐显明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春鹰研究员就学习内容进行讲解,并谈了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党的***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这是我们党从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提出的重大任务。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扎实推进,为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障,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在讲话中就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紧完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推动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二是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三是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四是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形成全社会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意识,增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各级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素质和本领。
***强调,各级党委要按照党的***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议程,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扎实推进,抓好落实。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工作的领导,在法制轨道上共同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不断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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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 15:39 只看该作者
教师被停课游说家属拆迁,荒唐!
11月4日,云南省龙陵县教育局接到县建委发来的一份通知,要求抽调杨宝新等七名教师到拆迁办报到。这些教师的共同点是家属都住在被列
为拆迁对象的五板桥片区。他们的工作是说服家属同意拆迁评估。家属若不同意拆迁,七名教师的考核就视为不合格,无法回校上课。(据11月30日《生活新报》)
地方的建委和教育局本是两个独立的系统,教师的首要工作是教书育人,建委有什么权力随意“调动”教师放弃本职工作来为拆迁“服务”?试图“挟教师以令家属”,从而达到拆迁户搬迁的目的,这不仅是一种十足的懒政、蛮政,甚至是变相的“连坐”。
尽管这些教师和拆迁户有亲情关系,但在法律上他们都是独立的公民身份。拆迁问题涉及到法律和政策,教师们并无资格主宰亲属意志,也无权代替亲属的法律责任。强迫教师做拆迁工作,结果很可能是拆迁家庭迫于“上面的压力”而委曲求全,甚至亲属反目。这既不利于家庭和睦,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政府部门有意把个人的私情和公事混为一谈,也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影响法律和政策的公平正义。
放着现有的国家法律政策不用,偏偏要走这样的“特殊路线”,这也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习惯动作”。在有些人、有些部门看来,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没有地方上的一些“土办法”、“土政策”来得方便有效。像这种“挟老师以令家属”的拆迁行为不仅损害了教师的利益,影响了他们正常的教学工作,也侵害了学生们的利益。不少地方之所以拆迁工作群众意见很大,其根源就在于地方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滥用权力造成的。
教师被停课游说家属拆迁,荒唐!
11月4日,云南省龙陵县教育局接到县建委发来的一份通知,要求抽调杨宝新等七名教师到拆迁办报到。这些教师的共同点是家属都住在被列
为拆迁对象的五板桥片区。他们的工作是说服家属同意拆迁评估。家属若不同意拆迁,七名教师的考核就视为不合格,无法回校上课。(据11月30日《生活新报》)
地方的建委和教育局本是两个独立的系统,教师的首要工作是教书育人,建委有什么权力随意“调动”教师放弃本职工作来为拆迁“服务”?试图“挟教师以令家属”,从而达到拆迁户搬迁的目的,这不仅是一种十足的懒政、蛮政,甚至是变相的“连坐”。
尽管这些教师和拆迁户有亲情关系,但在法律上他们都是独立的公民身份。拆迁问题涉及到法律和政策,教师们并无资格主宰亲属意志,也无权代替亲属的法律责任。强迫教师做拆迁工作,结果很可能是拆迁家庭迫于“上面的压力”而委曲求全,甚至亲属反目。这既不利于家庭和睦,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政府部门有意把个人的私情和公事混为一谈,也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影响法律和政策的公平正义。
放着现有的国家法律政策不用,偏偏要走这样的“特殊路线”,这也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习惯动作”。在有些人、有些部门看来,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没有地方上的一些“土办法”、“土政策”来得方便有效。像这种“挟老师以令家属”的拆迁行为不仅损害了教师的利益,影响了他们正常的教学工作,也侵害了学生们的利益。不少地方之所以拆迁工作群众意见很大,其根源就在于地方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滥用权力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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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于 2007-12-1 18:49 只看该作者
不知云南教育局借调的给钱不?教育局不是分了一杯羹就是迫于上级压力.抽调人员[size=29][size=21]沈阳每天给30元[/size][/size]。所有可以抽调人员的单位是不是有人员超编,人浮于事的嫌疑?不知搬走一户给多少提成?都是老百姓的拆迁补偿款呀!
不知云南教育局借调的给钱不?教育局不是分了一杯羹就是迫于上级压力.抽调人员[size=29][size=21]沈阳每天给30元[/size][/size]。所有可以抽调人员的单位是不是有人员超编,人浮于事的嫌疑?不知搬走一户给多少提成?都是老百姓的拆迁补偿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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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12-2 17:54 只看该作者 如果哪位政府官员认为我们是无理,就请哪位官员出来和我们辩论,对沈阳现场直播,甚至对全省现场直播!!怕他们没这个勇气!因为他们心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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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12-4 23:43 只看该作者
砸碎那万恶的“旧社会!”
想起小时侯读书那上面描写的旧社会的种种恶行!地主,土豪,恶霸,资本家,白狗子!突然间都TMD翻生了。我虽然没欠谁钱但好像变成杨白劳了。就怕拆迁那些黄世仁登门,那些一来我心里就堵的慌。
还有现在报纸上报道广东省阳江市有俩黑老大被抓了。当地老百姓都放鞭炮庆贺。说阳江解放了。不容易呀!公安部副部长带队,耗时两年搜集证据,派卧底,调动武装警察部队,又把当地政法部门相关人员调离。几经周折将两位大哥一网打尽。说明党还是容不得这些黑恶势力坐大的。只不过影响面不是很大的时候注意不到或者时机不成熟不动他们而已。
俗话说“盗亦有道”你再流氓,再有势力,位高权重也好手眼通天也罢。总有恶贯满盈的时候。砸玻璃,拆暖气,堵锁眼儿,这些下三滥的事儿,只有那些不入流的混混才干的出来。旧社会的那些地痞流氓才干的出来。它敢明目张胆搞破坏吗?激起民愤的时候要它吃不了兜着走!
把它们打翻在地,再踏上千万只脚!
砸碎那万恶的“旧社会!”
想起小时侯读书那上面描写的旧社会的种种恶行!地主,土豪,恶霸,资本家,白狗子!突然间都TMD翻生了。我虽然没欠谁钱但好像变成杨白劳了。就怕拆迁那些黄世仁登门,那些一来我心里就堵的慌。
还有现在报纸上报道广东省阳江市有俩黑老大被抓了。当地老百姓都放鞭炮庆贺。说阳江解放了。不容易呀!公安部副部长带队,耗时两年搜集证据,派卧底,调动武装警察部队,又把当地政法部门相关人员调离。几经周折将两位大哥一网打尽。说明党还是容不得这些黑恶势力坐大的。只不过影响面不是很大的时候注意不到或者时机不成熟不动他们而已。
俗话说“盗亦有道”你再流氓,再有势力,位高权重也好手眼通天也罢。总有恶贯满盈的时候。砸玻璃,拆暖气,堵锁眼儿,这些下三滥的事儿,只有那些不入流的混混才干的出来。旧社会的那些地痞流氓才干的出来。它敢明目张胆搞破坏吗?激起民愤的时候要它吃不了兜着走!
把它们打翻在地,再踏上千万只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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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09:46 只看该作者
俗话说“盗亦有道”你再流氓,再有势力,位高权重也好手眼通天也罢。总有恶贯满盈的时候。砸玻璃,拆暖气,堵锁眼儿,这些下三滥的事儿,只有那些不入流的混混才干的出来。旧社会的那些地痞流氓才干的出来。旧社会的那些地痞流氓不敢干的事,不愿干的事,现在的混混也敢干。它真是明目张胆搞破坏?砸了你的院墙,毁了你的绿地,制造噪声。看吧到时激起民愤的时候要它吃不了兜着走!
这帮小丑,就象广东的黑帮一样,有他的社会背景和后台,等他们表演够了。也会和广东黑帮一样,落得可耻下场。东北的桥四、刘涌不已经被处决了。
[ 本帖最后由 正高王王 于 2007-12-5 09:51 编辑 ]
俗话说“盗亦有道”你再流氓,再有势力,位高权重也好手眼通天也罢。总有恶贯满盈的时候。砸玻璃,拆暖气,堵锁眼儿,这些下三滥的事儿,只有那些不入流的混混才干的出来。旧社会的那些地痞流氓才干的出来。旧社会的那些地痞流氓不敢干的事,不愿干的事,现在的混混也敢干。它真是明目张胆搞破坏?砸了你的院墙,毁了你的绿地,制造噪声。看吧到时激起民愤的时候要它吃不了兜着走!
这帮小丑,就象广东的黑帮一样,有他的社会背景和后台,等他们表演够了。也会和广东黑帮一样,落得可耻下场。东北的桥四、刘涌不已经被处决了。
[ 本帖最后由 正高王王 于 2007-12-5 09: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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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15:47 只看该作者
心路-写给战友们
近来我看到又有一些8号的居民搬家,心里不是很舒服,我一直坚信邪不胜正,我们人多力量大好开展斗争。跟大扒们斗没有套路可讲,就要靠人数了,邪正已经不在大扒的思维里啦!可这两天我又有了新的看法:小户型拿70008000搬了应该祝贺他们,毕竟他们没有让打扒们沾到便宜嘛!再往下大扒们加点钱也会有一些不够坚定的朋友搬家,理解他们吧他们也很辛苦!那么接下来没有搬的人,他们是谁哪?他们就是大扒的死敌:真正的战士!拥有强大力量的战士!我们会更加团结,更加不可战胜!
心路-写给战友们
近来我看到又有一些8号的居民搬家,心里不是很舒服,我一直坚信邪不胜正,我们人多力量大好开展斗争。跟大扒们斗没有套路可讲,就要靠人数了,邪正已经不在大扒的思维里啦!可这两天我又有了新的看法:小户型拿70008000搬了应该祝贺他们,毕竟他们没有让打扒们沾到便宜嘛!再往下大扒们加点钱也会有一些不够坚定的朋友搬家,理解他们吧他们也很辛苦!那么接下来没有搬的人,他们是谁哪?他们就是大扒的死敌:真正的战士!拥有强大力量的战士!我们会更加团结,更加不可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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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09:26 只看该作者
深海鲨鱼(324018822) 09:37:47
拆迁的斗争就是要天天讲,月月讲。
只有这样才能对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形成打击的高压态势,逼迫他们从“无所顾忌”向“有所顾忌”转变,让他们清醒地认识到“水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这样一个千古不变的道理……
深海鲨鱼(324018822) 09:37:47
拆迁的斗争就是要天天讲,月月讲。
只有这样才能对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形成打击的高压态势,逼迫他们从“无所顾忌”向“有所顾忌”转变,让他们清醒地认识到“水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这样一个千古不变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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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4:45 只看该作者
动迁居民注意事项
近日金廊8号大喇叭播出的治安信息就是未来动迁区将要发生的罪恶,提醒朋友们不可掉以轻心啊!提请大家把家里贵重物品迁出,学一下抗日军民四壁清野,大门敞开让他们来偷吧!个人出行最好搭伴同行,在昏暗地带注意盯梢,大意不得!同时我们也要进行坚决的斗争,我们就是要用凛然正气去挫败那些阴谋诡计!
动迁居民注意事项
近日金廊8号大喇叭播出的治安信息就是未来动迁区将要发生的罪恶,提醒朋友们不可掉以轻心啊!提请大家把家里贵重物品迁出,学一下抗日军民四壁清野,大门敞开让他们来偷吧!个人出行最好搭伴同行,在昏暗地带注意盯梢,大意不得!同时我们也要进行坚决的斗争,我们就是要用凛然正气去挫败那些阴谋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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