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廊8号拆迁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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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发表于 2007-11-8 15:25 只看该作者 位:我一个在市城建的同学讲现在各个区的拆迁都归各个区招商,招成了才按程序报市级各个部门审批,上缴各种费用,余下的归区里支配,这样看来我们的主要矛盾是shzf,是这帮犊子太黑,太贪婪,想要我们的命,我们就是要斗争到底,目标已经明确shzf!!万恶之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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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发表于 2007-11-8 16:21 只看该作者 风能进 雨能进 国王不能进郭宇宽 《改革内参》2004年第7期
那位老兄可不是一个有妇人之仁的小脚色,他是威廉一世,号称“军人国王”的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后来在法国巴黎的凡尔赛官镜厅被德意志各邦君主拥立为德国皇帝,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爱戴,他的助手就是大名鼎鼎的铁血宰相俾斯麦。现在德国街头还有他骑着青铜战马的塑像。
当年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有一次,这位皇帝用伟人们惯有的动作,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正欲掐腰感慨江山如此多娇,他的视线却被紧挨着宫殿的一座磨坊挡住了。如此不合时宜的“违章建筑”,让这位领袖非常扫兴。但他毕竟还是爱自己的子民的,他想以一种公道的方式来解决,于是派人前去与磨坊的主人协商,希望能够买下这座磨房。
不料,这个磨坊主觉悟非常低,丝毫不顾全大局;心里只有小家,没有大家,一点不把“市政规划”和“国家形象”放在眼里,就认一个死理,这座磨坊是从祖上传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几次协商,许以高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表示组织的关怀,警告威胁领袖安全,影响伟大祖国形象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要知道这里可是一个国家的门面,来这儿的国际友人多极了,100多年以后波茨坦公告都是在这里签的。可这个老汉始终软硬不吃。
面对这样不识抬举、不可理喻的钉子户,终于威廉“龙颜”震怒,派警卫人员把磨坊给拆了。
有趣的是,这个钉子户拆迁时倒很配合,展现了良好的绅士风度,好像一点都不担心,既没有哭天喊地,满地打滚,也没有把汽油倒在身上威胁要自焚。他袖手站在一边,嘴里叽叽咕咕:别看你是一国首脑,我德国尚有法院在,待我到法院与你理论。
第二天,这个老汉居然就在当地一纸诉讼把国家元首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居然受理了,判决结果居然是威廉一世败诉。判决皇帝必须“恢复原状”,赔偿由于拆毁房子造成的损失。威廉贵为一国之君,拿到判决书也只好遵照执行,本来是想办件好事,现在比窦娥还要冤。而那个刁民此时躺在他的小磨坊里,一边数钞票,一边偷着乐,压根就用不着冒被遣送拘留的危险,也不担心什么打击报复,秋后算账,从此以后不管什么国际友人来访,他天天心安理得磨他的面粉。
后来威廉一世和那个磨房主都“驾崩”了,轮到小磨房主想进城,希望把磨房给卖了,不由想起了那个老买主,但他不知第二代领导人对这个磨房感不感兴趣,就给威廉二世写了一封信。威廉二世给他回了信:“我亲爱的邻居,来信已阅。得知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深表同情。你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期期不可。毕竟这间磨坊已经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于你的经济困难,我派人送三千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收的话,就算是我借我给你的,解决你一时之急。你的邻居威廉二世”。
历经了多少个统治者,到现在,那个磨坊,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代表了一个民族对法律的信念,仍像纪念碑一样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
这个故事对今天的中国人来说,也许像是一个遥远的童话。
那位老兄可不是一个有妇人之仁的小脚色,他是威廉一世,号称“军人国王”的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后来在法国巴黎的凡尔赛官镜厅被德意志各邦君主拥立为德国皇帝,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爱戴,他的助手就是大名鼎鼎的铁血宰相俾斯麦。现在德国街头还有他骑着青铜战马的塑像。
当年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有一次,这位皇帝用伟人们惯有的动作,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正欲掐腰感慨江山如此多娇,他的视线却被紧挨着宫殿的一座磨坊挡住了。如此不合时宜的“违章建筑”,让这位领袖非常扫兴。但他毕竟还是爱自己的子民的,他想以一种公道的方式来解决,于是派人前去与磨坊的主人协商,希望能够买下这座磨房。
不料,这个磨坊主觉悟非常低,丝毫不顾全大局;心里只有小家,没有大家,一点不把“市政规划”和“国家形象”放在眼里,就认一个死理,这座磨坊是从祖上传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几次协商,许以高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表示组织的关怀,警告威胁领袖安全,影响伟大祖国形象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要知道这里可是一个国家的门面,来这儿的国际友人多极了,100多年以后波茨坦公告都是在这里签的。可这个老汉始终软硬不吃。
面对这样不识抬举、不可理喻的钉子户,终于威廉“龙颜”震怒,派警卫人员把磨坊给拆了。
有趣的是,这个钉子户拆迁时倒很配合,展现了良好的绅士风度,好像一点都不担心,既没有哭天喊地,满地打滚,也没有把汽油倒在身上威胁要自焚。他袖手站在一边,嘴里叽叽咕咕:别看你是一国首脑,我德国尚有法院在,待我到法院与你理论。
第二天,这个老汉居然就在当地一纸诉讼把国家元首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居然受理了,判决结果居然是威廉一世败诉。判决皇帝必须“恢复原状”,赔偿由于拆毁房子造成的损失。威廉贵为一国之君,拿到判决书也只好遵照执行,本来是想办件好事,现在比窦娥还要冤。而那个刁民此时躺在他的小磨坊里,一边数钞票,一边偷着乐,压根就用不着冒被遣送拘留的危险,也不担心什么打击报复,秋后算账,从此以后不管什么国际友人来访,他天天心安理得磨他的面粉。
后来威廉一世和那个磨房主都“驾崩”了,轮到小磨房主想进城,希望把磨房给卖了,不由想起了那个老买主,但他不知第二代领导人对这个磨房感不感兴趣,就给威廉二世写了一封信。威廉二世给他回了信:“我亲爱的邻居,来信已阅。得知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深表同情。你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期期不可。毕竟这间磨坊已经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于你的经济困难,我派人送三千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收的话,就算是我借我给你的,解决你一时之急。你的邻居威廉二世”。
历经了多少个统治者,到现在,那个磨坊,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代表了一个民族对法律的信念,仍像纪念碑一样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
这个故事对今天的中国人来说,也许像是一个遥远的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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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发表于 2007-11-9 08:56 只看该作者 版主:另外一个御香园拆迁论坛很好,也挺有实力,应该加强联系,特别是与刘律师的沟通会真正壮大金廊拆迁论坛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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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板上的鱼发表于 2007-11-10 10:16 只看该作者 我们周围的卫生问题怎么解决呀?
都快被垃圾包围了,还什么“金廊”,就快成猪圈了,要不咱把垃圾扔到青年大街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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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turen发表于 2007-11-10 18:53 只看该作者 回复140#市里这样放手和纵容各区为经济利益而置百姓利益于不顾,疯狂无序的卖地,难道她的责任就没有或减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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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 dexiansheng发表于 2007-11-11 01:39 只看该作者
新的忧虑 国家针对过热经济的紧缩政策一个接一个,我真担心:有一天青年大街的东西两侧全变成杂草丛生、荒芜人烟的野地时,或者是一栋栋的烂尾时,老百姓会怎样想和怎样做?所以奉劝热衷卖地的地方政府,不要再给中央添乱了。
新的忧虑 国家针对过热经济的紧缩政策一个接一个,我真担心:有一天青年大街的东西两侧全变成杂草丛生、荒芜人烟的野地时,或者是一栋栋的烂尾时,老百姓会怎样想和怎样做?所以奉劝热衷卖地的地方政府,不要再给中央添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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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xiansheng发表于 2007-11-11 01:39 只看该作者 新的忧虑 国家针对过热经济的紧缩政策一个接一个,我真担心:有一天青年大街的东西两侧全变成杂草丛生、荒芜人烟的野地时,或者是一栋栋的烂尾时,老百姓会怎样想和怎样做?所以奉劝热衷卖地的地方政府,不要再给中央添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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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发表于 2007-11-11 16:22 只看该作者 想当年***对这些外国记者的反应表示关注.他在对党内指示中不止一次指出:这些外国记者对中国***抗战发展甚感兴趣,对******专制甚为不满,对国共关系甚为关心.他们从延安发出的电讯,大多描素***实施民主,抗战工作及生产建设成就,就连夏南汉神甫也尽说边区的好话,使***企图利用他***的图谋破产.
这些外国记者在陕北高原走了一趟,就大说中共党的好话,使蒋介石十分恼火,把这些人所说的公道话,说成受了***的利用,被***"洗了脑筋",充当了***的宣传工具,一发狠下令重新实行新闻封锁的死命令,今后决不批准任何记者进入陕甘宁边区.
这些外国记者在陕北高原走了一趟,就大说中共党的好话,使蒋介石十分恼火,把这些人所说的公道话,说成受了***的利用,被***"洗了脑筋",充当了***的宣传工具,一发狠下令重新实行新闻封锁的死命令,今后决不批准任何记者进入陕甘宁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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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舞发表于 2007-11-12 11:46 只看该作者 据很多战友说:现在服务组上门的价钱到7000了,如不行还可研究.同志们离胜利的日子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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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zsx发表于 2007-11-12 21:11 只看该作者 我的心理底线价位8500,大家到杂谈区投票啊,看看大家的心理价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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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中的肉发表于 2007-11-12 21:36 只看该作者 恐怖呀故事:
据说世界头号恐怖大亨本-拉登一直想到中国搞点恐怖活动,前几天亲自到内地来考察,当他乘坐的飞机飞到金狼8号上空时,拉登从机舱往下一看,顿时惊出一身冷汗
我操!谁比我先下手了!
据说世界头号恐怖大亨本-拉登一直想到中国搞点恐怖活动,前几天亲自到内地来考察,当他乘坐的飞机飞到金狼8号上空时,拉登从机舱往下一看,顿时惊出一身冷汗
我操!谁比我先下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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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我们的家发表于 2007-11-13 10:49 只看该作者 听说金廊9号地,今天是第一个奖励期的最后一天,刚才朋友的所在区的动迁办的人问可否签约。沟通语言肤浅至及,就是政府一走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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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王王发表于 2007-11-13 18:29 只看该作者 有点困惑。请高手指点《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个人房屋,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里有个问题,给了拆迁补偿,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我理解为给了足额的补偿款,就不给住房了,保障了住房条件,就不给补偿款,但按上述的说法,好象应该在保障居住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提供补偿款。有点困惑。请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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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ahoo小 发表于 2007-11-13 19:49 只看该作者
引用:
比如我家现在的住房才70多平,但是是三居室,可供最少两代人居住,可要是现在的商品房70平也就是个一室一厅或两室,勉强能够一代人居住,这也就不法满足我的居住条件了.这只是居住条件中的一项.
引用:
原帖由 正高王王 于 2007-11-13 18:29 发表居住条件要包含很多要素:住房的面积,房屋的间数,居住地的教育,医疗,交通,购物,休闲等环境等.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个人房屋,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里有个问题,给了拆迁补偿,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我理解为给了足额的补偿款,就不给 ...
比如我家现在的住房才70多平,但是是三居室,可供最少两代人居住,可要是现在的商品房70平也就是个一室一厅或两室,勉强能够一代人居住,这也就不法满足我的居住条件了.这只是居住条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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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王王发表于 2007-11-13 21:5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57# 的帖子谢谢,但问题依然存在,我是说,是给补偿款之后还满足居住条件,还是只给一样。你说的只是谈判时的筹码,或者说,满足居住条件之后,还给不给补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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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王王发表于 2007-11-14 08:10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帖由 肖真 于 2007-11-13 21:37 发表我想也是,只能给一样,只要补偿款能在同地段买回同样的住房,并且装修到原来的情况,也就达到保障原居住条件。北京的做法更人性化一些,也能使被拆迁人心顺一些,
我的北京朋友说他们那里按高于同等地区新商品房的价格补偿.我理解倒不是既给房又给补偿金,正如上文作者最后所说的:必须按照房屋在没有被拆迁条件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款即可.北京取"高于"的做法是合情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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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发表于 2007-11-14 14:16 只看该作者 物权法精神倚赖一个守法政府去实现 全国人大今年3月16日通过了物权法草案,并从明天起正式实施。本报今天以“强制拆迁”作为切入口,点面结合,描摹了物权法缺位时代不无残酷的城市图景,揭示出私有财产权被强制性扭曲乃至遭到野蛮清除的现实。而今,物权法终于来到人间,其实它一出生就被寄予厚望,国民希望用它消弭强拆带来的社会心理创伤,进而匡扶正义,廓清既有的财产秩序。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重要支柱之一,物权法选择在国庆日实施,自然有着强烈的寓意。有关出台这部法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长达13年的8次审议中已有丰富的阐述。应当讲,物权法艰难诞生,遭受的阻力与它隐含的多重理想成正比。正像见报的深度报道所表达的那样,个人、家庭的命运因强制性拆迁被颠覆,行政冲动对私有产权的压迫加重了社会不公,同时也制造了社会不稳定隐患。虽然还无法乐观,单凭物权法并不能彻底杜绝这一切苦难,但它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和许诺依旧重要,至少确立了阻拦或防止强制剥夺私产的基本条件,尽管那绝非唯一的条件。
当然,根治强制性拆迁不能代表物权法的所有内容,但中国城市上演的一幕幕惨烈景象,足以考验物权法在现实处境中的耐力、生命力。或许很难断言,目前是国家采取强制性拆迁最多的时代,不过,强制性拆迁所孕育的恶性机理并不会随物权法的实施而消失,反而可能在新的博弈格局中转换成新的反对力量。因此,后物权法时代并非没来由的清平世界,它太需要一如既往的争取了。换言之,物权法能被实践的程度取决于它遏制公权力的信心和能量,取决于它对利益集团强制私产过渡的反制力。不错,物权法提供了将私权从公权中挣脱出来的机遇,但解放的曙光掌握在政府而非公民手中。
不能不予以警惕的是,物权法之前,有关私产的保护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已有充分显示,但在实际操作中,宪法的物权精神和土地法的规定都被广泛规避。政府拆迁赖以凭据的是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而各省普遍据此制定了拆迁细则,上下其手,强化了政府在私产权让渡上的强势地位,几乎是说一不二,个人基于自有产权的谈判权利极其脆弱,随时面临被强制服从的危险。虽然因物权法的实施,土地管理法和拆迁条例都要作出修正,调整与物权法相抵触的部分,但政府与地产商达成的潜规则循例延续,行政权力对私有财产的排他性控制始终未消,拆迁户用物权法抗衡它的努力前途未卜。
除了政府惯性和既得利益,对物权法的挑战全方位存在,它们像物权法尚未产生时那样威胁着私有财产三原则,亦即:稳定的占有、根据同意的转让、允诺的履行。以城市拆迁为例,公民虽有权对拆迁提起诉讼,但法院只能审查政府拆迁的文件是否齐备,而不能否定强制拆迁本身。国民无法援引司法救济,实质上意味着个人不能粉碎政府强制实施的财产控制。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强制性拆迁只要程序合法,事主异议已不重要,政府一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即可先行拘留当事人。私有财产权就这么弱不禁风,它对抗的是已经达成默契的制度的恶,物权法若要落实,无可避免要在其间寻求突围。
无论如何,物权法仍给予民众某种希望:借助于私有财产的独立,私人有望不再属于政府任意调控的资源。但新晋的物权法又要直面乃至击破这样的悖论:个人只有获得私有财产权才能阻吓政府对其滥用强制,然而不幸的是,此种“获得”要倚赖拥有必要权力的当局机构才能保障。如此,一个守法的政府是守护物权法精神不被扭曲、不被异化、不被淘空的必要保证。物权法为这样一种政府的完善提供了参照,一个进取的地方政府不应漠视此种吁求,也应当把它奉为奋斗的目标。
本报报道以强制拆迁去观察物权法的前世今生,七分沉郁三分乐观。一部法确实不足以涤荡所有恶,但物权法作为国家协议也罢、私权宣言也好,无论前路多么坎坷,足以承载人心之向往,虽有重重困难亦不能灭绝。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重要支柱之一,物权法选择在国庆日实施,自然有着强烈的寓意。有关出台这部法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长达13年的8次审议中已有丰富的阐述。应当讲,物权法艰难诞生,遭受的阻力与它隐含的多重理想成正比。正像见报的深度报道所表达的那样,个人、家庭的命运因强制性拆迁被颠覆,行政冲动对私有产权的压迫加重了社会不公,同时也制造了社会不稳定隐患。虽然还无法乐观,单凭物权法并不能彻底杜绝这一切苦难,但它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和许诺依旧重要,至少确立了阻拦或防止强制剥夺私产的基本条件,尽管那绝非唯一的条件。
当然,根治强制性拆迁不能代表物权法的所有内容,但中国城市上演的一幕幕惨烈景象,足以考验物权法在现实处境中的耐力、生命力。或许很难断言,目前是国家采取强制性拆迁最多的时代,不过,强制性拆迁所孕育的恶性机理并不会随物权法的实施而消失,反而可能在新的博弈格局中转换成新的反对力量。因此,后物权法时代并非没来由的清平世界,它太需要一如既往的争取了。换言之,物权法能被实践的程度取决于它遏制公权力的信心和能量,取决于它对利益集团强制私产过渡的反制力。不错,物权法提供了将私权从公权中挣脱出来的机遇,但解放的曙光掌握在政府而非公民手中。
不能不予以警惕的是,物权法之前,有关私产的保护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已有充分显示,但在实际操作中,宪法的物权精神和土地法的规定都被广泛规避。政府拆迁赖以凭据的是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而各省普遍据此制定了拆迁细则,上下其手,强化了政府在私产权让渡上的强势地位,几乎是说一不二,个人基于自有产权的谈判权利极其脆弱,随时面临被强制服从的危险。虽然因物权法的实施,土地管理法和拆迁条例都要作出修正,调整与物权法相抵触的部分,但政府与地产商达成的潜规则循例延续,行政权力对私有财产的排他性控制始终未消,拆迁户用物权法抗衡它的努力前途未卜。
除了政府惯性和既得利益,对物权法的挑战全方位存在,它们像物权法尚未产生时那样威胁着私有财产三原则,亦即:稳定的占有、根据同意的转让、允诺的履行。以城市拆迁为例,公民虽有权对拆迁提起诉讼,但法院只能审查政府拆迁的文件是否齐备,而不能否定强制拆迁本身。国民无法援引司法救济,实质上意味着个人不能粉碎政府强制实施的财产控制。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强制性拆迁只要程序合法,事主异议已不重要,政府一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即可先行拘留当事人。私有财产权就这么弱不禁风,它对抗的是已经达成默契的制度的恶,物权法若要落实,无可避免要在其间寻求突围。
无论如何,物权法仍给予民众某种希望:借助于私有财产的独立,私人有望不再属于政府任意调控的资源。但新晋的物权法又要直面乃至击破这样的悖论:个人只有获得私有财产权才能阻吓政府对其滥用强制,然而不幸的是,此种“获得”要倚赖拥有必要权力的当局机构才能保障。如此,一个守法的政府是守护物权法精神不被扭曲、不被异化、不被淘空的必要保证。物权法为这样一种政府的完善提供了参照,一个进取的地方政府不应漠视此种吁求,也应当把它奉为奋斗的目标。
本报报道以强制拆迁去观察物权法的前世今生,七分沉郁三分乐观。一部法确实不足以涤荡所有恶,但物权法作为国家协议也罢、私权宣言也好,无论前路多么坎坷,足以承载人心之向往,虽有重重困难亦不能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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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发表于 2007-11-14 14:21 只看该作者 七十年内的权利中国新闻周刊
已经购买了70年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业主们,可以独立地支配土地上的所有权利。政府对于国有土地只可能收取一遍土地出让金,不可能有第二次
★ 文/秋风
在名噪一时的酒仙桥危改拆迁中,有七百户居民的房屋具有相对完整的产权,这些住户在拆迁的“民主秀”中,基本上投了反对票。
他们问:政府有什么权力来对他们享有产权的房屋进行拆迁?实际上,城市未来大多数居民迟早可能都会遇到同样的问题。
中国城市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基本上属于政府,房地产开发商从政府手里买来土地70年建设使用权,建设住宅出售给业主,业主支付价款,应当已经一次性支付了70年土地建设使用权费用,从而获得了这一权利。
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很多民众提出了一个问题:那70年期满之后,该怎么样呢?政府是不是要求收回土地,从而让房子悬到空中?针对民众的这一担心,《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也就意味着,政府不能随意收回土地。
但是,先别担心那么遥远的未来的风险,对于居住在商品房中的民众来说,最大的风险其实是:房子也许只住了二三十年,政府突然决定要拆迁你的房子,该怎么办?
说起来,近些年的拆迁,基本上不涉及私人享有土地之建设使用权的房屋,而主要涉及旧城区的公房,或者涉及个人曾经享有完整所有权的“私房”。但是,随着旧城区房屋拆迁殆尽,而政府进行开发的雄心却依旧勃发,则某一天,拆迁的推土机很可能就会开到某个新建小区的门口,或者像酒仙桥那七百户居民那样被连带捎进拆迁区内。此时,业主有没有权利制衡这种拆迁?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四十三条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两条,在70年内——实际上除去开发时间只有60多年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持有人,也即每位业主,对于自己房屋所占用之土地,享有十分完整的权利: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这种权利跟所有权几乎没有两样,也因此,在70年内,业主的权利是可以制衡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利的。
政府当然拥有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但是,政府一旦收取了70年土地建设使用权之费用,就把该项土地70年内的全部权利出让给了业主。此后,这块土地之占有、转让、使用、收益,都与政府无关,而完全由业主支配。
借用中国古代的土地权利概念,政府享有“田骨权”,业主享有“田皮权”。两者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关系,业主可以独立地支配其所享有之权利。
如此说来,在享有建设使用权的70年内,业主是可以处置其所拥有的土地的。假如业主购买的是单栋房屋,他就可以随意改建、翻建、扩建,对他惟一具有约束力的只是政府的规划。这些年来,不断有媒体报道,别墅“私搭乱建”,有关部门也去查处。
然而,既然业主享有70年完整的权利,则他当然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私搭私建,这本来就是他的私人事务,他人管不着,政府也管不着。
假如业主拥有的是一套公寓房,他并不拥有物理意义上的土地,但是,一个社区或一栋楼房的业主,作为一个集体,却是可以占有物理上明确的一块土地的。他们可以成立一个土地合作社,通过某种意义上被大家接受的程序,合理地处分自己已经享有权利的土地。
比如,房屋在住了40年后,大家都觉得楼房比较危险,那就可以通过表决的方式,选择是自行进行楼房翻建,或者出售此块土地,将获得的货币分配各家,自行购买房屋。
总之,依据法律,已经购买了70年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业主们,可以独立地支配土地上的所有权利,而由此产生的收益,自然归业主们共同享有,政府无权分沾。这就类似于银行将一笔钱贷给企业,企业支付了利息之后就可自由支配这笔钱。这笔钱在企业手里所产生的收益,当然全部归企业,与银行无关。
这就是酒仙桥那七百余户业主本应享有的权利。他们的房屋是否需要翻建,与政府无关。政府专业部门假如依据某些条例认定房屋已经出现安全隐患,那政府只能将此信息告知业主,由业主们自行选择如何处理:是就地翻建,还是出售土地,整体搬迁。
但是现在,政府似乎并不这么认为,相反,似乎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强制要求这些享有建设使用权的业主把建设使用权在70年未满期之前退还给政府,政府再出售给开发商。这种做法的性质是显而易见的:政府单方面撕毁了与业主们订立的合同。
当然,政府还有一个身份,城市的公共管理者。政府可能制定一份新的城市规划,对该块地面的发展作出新安排。但是,首先,任何城市规划都应当高度尊重私人财产权,而不应当过于随意地让私人作出牺牲;其次,即使业主服从规划,开发商也应当与业主协商,请求其出让剩余年限内的建设使用权——由于这一使用期限是自动续期,所以其实是永久性的建设使用权。开发商与业主之间进行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谈判,与政府无关。这里,开发商支付给业主的,不是含糊其词的“房屋拆迁补偿”,而是两项性质完全不同的价款:购买土地之建设使用权的费用,另加建筑物的补偿费用。
可以说,按照法律,那么,政府对于国有土地只可能收取一遍土地出让金,不可能有第二次。此后,这些土地其实与政府无关了,而纯粹是已经享有建设使用权的个人和企业的事。
已经购买了70年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业主们,可以独立地支配土地上的所有权利。政府对于国有土地只可能收取一遍土地出让金,不可能有第二次
★ 文/秋风
在名噪一时的酒仙桥危改拆迁中,有七百户居民的房屋具有相对完整的产权,这些住户在拆迁的“民主秀”中,基本上投了反对票。
他们问:政府有什么权力来对他们享有产权的房屋进行拆迁?实际上,城市未来大多数居民迟早可能都会遇到同样的问题。
中国城市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基本上属于政府,房地产开发商从政府手里买来土地70年建设使用权,建设住宅出售给业主,业主支付价款,应当已经一次性支付了70年土地建设使用权费用,从而获得了这一权利。
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很多民众提出了一个问题:那70年期满之后,该怎么样呢?政府是不是要求收回土地,从而让房子悬到空中?针对民众的这一担心,《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也就意味着,政府不能随意收回土地。
但是,先别担心那么遥远的未来的风险,对于居住在商品房中的民众来说,最大的风险其实是:房子也许只住了二三十年,政府突然决定要拆迁你的房子,该怎么办?
说起来,近些年的拆迁,基本上不涉及私人享有土地之建设使用权的房屋,而主要涉及旧城区的公房,或者涉及个人曾经享有完整所有权的“私房”。但是,随着旧城区房屋拆迁殆尽,而政府进行开发的雄心却依旧勃发,则某一天,拆迁的推土机很可能就会开到某个新建小区的门口,或者像酒仙桥那七百户居民那样被连带捎进拆迁区内。此时,业主有没有权利制衡这种拆迁?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四十三条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两条,在70年内——实际上除去开发时间只有60多年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持有人,也即每位业主,对于自己房屋所占用之土地,享有十分完整的权利: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这种权利跟所有权几乎没有两样,也因此,在70年内,业主的权利是可以制衡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利的。
政府当然拥有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但是,政府一旦收取了70年土地建设使用权之费用,就把该项土地70年内的全部权利出让给了业主。此后,这块土地之占有、转让、使用、收益,都与政府无关,而完全由业主支配。
借用中国古代的土地权利概念,政府享有“田骨权”,业主享有“田皮权”。两者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关系,业主可以独立地支配其所享有之权利。
如此说来,在享有建设使用权的70年内,业主是可以处置其所拥有的土地的。假如业主购买的是单栋房屋,他就可以随意改建、翻建、扩建,对他惟一具有约束力的只是政府的规划。这些年来,不断有媒体报道,别墅“私搭乱建”,有关部门也去查处。
然而,既然业主享有70年完整的权利,则他当然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私搭私建,这本来就是他的私人事务,他人管不着,政府也管不着。
假如业主拥有的是一套公寓房,他并不拥有物理意义上的土地,但是,一个社区或一栋楼房的业主,作为一个集体,却是可以占有物理上明确的一块土地的。他们可以成立一个土地合作社,通过某种意义上被大家接受的程序,合理地处分自己已经享有权利的土地。
比如,房屋在住了40年后,大家都觉得楼房比较危险,那就可以通过表决的方式,选择是自行进行楼房翻建,或者出售此块土地,将获得的货币分配各家,自行购买房屋。
总之,依据法律,已经购买了70年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业主们,可以独立地支配土地上的所有权利,而由此产生的收益,自然归业主们共同享有,政府无权分沾。这就类似于银行将一笔钱贷给企业,企业支付了利息之后就可自由支配这笔钱。这笔钱在企业手里所产生的收益,当然全部归企业,与银行无关。
这就是酒仙桥那七百余户业主本应享有的权利。他们的房屋是否需要翻建,与政府无关。政府专业部门假如依据某些条例认定房屋已经出现安全隐患,那政府只能将此信息告知业主,由业主们自行选择如何处理:是就地翻建,还是出售土地,整体搬迁。
但是现在,政府似乎并不这么认为,相反,似乎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强制要求这些享有建设使用权的业主把建设使用权在70年未满期之前退还给政府,政府再出售给开发商。这种做法的性质是显而易见的:政府单方面撕毁了与业主们订立的合同。
当然,政府还有一个身份,城市的公共管理者。政府可能制定一份新的城市规划,对该块地面的发展作出新安排。但是,首先,任何城市规划都应当高度尊重私人财产权,而不应当过于随意地让私人作出牺牲;其次,即使业主服从规划,开发商也应当与业主协商,请求其出让剩余年限内的建设使用权——由于这一使用期限是自动续期,所以其实是永久性的建设使用权。开发商与业主之间进行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谈判,与政府无关。这里,开发商支付给业主的,不是含糊其词的“房屋拆迁补偿”,而是两项性质完全不同的价款:购买土地之建设使用权的费用,另加建筑物的补偿费用。
可以说,按照法律,那么,政府对于国有土地只可能收取一遍土地出让金,不可能有第二次。此后,这些土地其实与政府无关了,而纯粹是已经享有建设使用权的个人和企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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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金廊8号拆迁日记
希望发表于 2007-11-14 16:21 只看该作者 最严重警报
农电局宿舍被盗,派出所公告,8号拆迁期将到的一切一切都不是毫不相关的,90天白道没有得逞,下一个90天就要改黑道了。各位居民家里的贵重物品找安全的地方,结伴同行保人身安全,空城计是你的上上策!总之,下个90天大家一定牢记安全第一!祝好人一生平安
农电局宿舍被盗,派出所公告,8号拆迁期将到的一切一切都不是毫不相关的,90天白道没有得逞,下一个90天就要改黑道了。各位居民家里的贵重物品找安全的地方,结伴同行保人身安全,空城计是你的上上策!总之,下个90天大家一定牢记安全第一!祝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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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发表于 2007-11-14 18:20 只看该作者 善良的平头百姓,不怕没理的,就怕不讲理的;更怕本来没理还不讲理而且暗里使坏的!转自肖真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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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舞发表于 2007-11-15 09:4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67# 的帖子中国当然有法律,但老兄没有看出来吗?大扒老爷有可能是在闹沈阳独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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