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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政府为什么选择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搞城市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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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政府为什么选择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搞城市房屋拆迁? Empty 沈阳市皇姑区政府为什么选择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搞城市房屋拆迁?

帖子 由 尼古丁 2008-01-29, 8:42 pm

沈阳市皇姑区政府为什么选择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搞城市房屋拆迁?
  沈阳市皇姑区政府于2007年9月16日取得北陵大街东地块的《拆迁许可证》,为什么选择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搞城市房屋拆迁?
  这要从城市房屋拆迁性质的变迁说起。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法学届争议很大,在传统的拆迁理论中,城市房屋拆迁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当政府决定拆迁时,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服从,行政权由国家强制力来保护。于是,政府可以随心所欲地批准开发商大兴土木。
  《物权法》施行之后,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分化为二个部分,一部分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物权法》规定为国家“征收”行为。关于国家“征收”,《物权法》规定了条件,即《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由此可知,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除此之外,政府无权征收个人的房屋。
  除国家“征收”之外的其它拆迁行为均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双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行政强制力的参与。
  明白了以上道理,也就明白了政府为什么选择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搞城市房屋拆迁,《物权法》限制了行政权,保护了公民对于自己的房屋享有充分的物权。如果选择在《物权法》施行之后,为了“土地储备”是不能征收个人房屋的。

尼古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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