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是最大的“霸王条款”
拆迁协议是最大的“霸王条款”
拆迁协议是最大的“霸王条款” |
2006-12-25 16:56:00 |
据《新京报》5月8日报道,湖南嘉禾县要求机关干部和教师停职转做拆迁户亲属的思想工作,完不成任务者免职或外调——为避免丈夫受牵连,一对姐妹做出选择,结果拆迁引发姐妹同日离婚 。 这两年来,各地因为建设用地而进行的拆迁屡屡引发纠纷,可象嘉禾的如此“霸气”的拆迁还真是罕见。其实,当我们仔细分析每每发生的此类拆迁纠纷,几乎均是由于拆迁协议中的补偿规定所引起的。而这些补偿规定又均是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前些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召开“2003年不平等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总结暨2004年点评活动启动仪式,表示全国消协将再度联手挑战不平等格式条款。我认为,在拆迁活动中的拆迁协议是最大的“霸王条款”,嘉禾拆迁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有人说,建设用地拆迁应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我对此赞同,但是,拆迁决定可以是政府作出,如果拆迁户不服,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政府说道说道。而具体到拆迁协议我认为则应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进行协商的条款。它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格式条款的单方事先拟定性,即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拟定完成的;二是合同条款的不变性,即与格式合同提供者缔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该合同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而无个别协商的可能性;三是合同双方经济地位或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即合同的提供者一方往往在经济上或法律上处于较强的优势地位,因而才可以将其事先拟定好的、反映其单方意志的合同条款强加给弱势地位的一方。 嘉禾的拆迁协议可以说完全具备了上述特征,而且其“霸气”还表现在:一、红头文件胁迫。为了保护拆迁的顺利进行,该县专门下文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珠泉商贸城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四包”工作,否则“将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工作”,并且公然提出“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简直“霸气十足”!二、肆意践踏法律。据说,“搞这样株连九族的拆迁,嘉禾现在是父子关系紧张、夫妻离婚、兄弟反目”,而且为此还出现了姐妹同日离婚的现象。为了避免被拆迁者以“离婚”“规避”红头文件,嘉禾县有关部门竟置“离婚自由”的法律原则于不顾,离婚手续也曾在县城范围内被暂缓办理。三、强制拆迁作后盾。五一前,县政府已向余下的拆迁户下发强行拆迁通知——5月10日将对拆迁户停水停电;5月15日如有任何个人不在协议上签字,将实施强行拆迁方案。而在4月21日,嘉禾县政府对李会明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县人民法院出动200多人参与强拆行动。当天,李会明等三人抵制拆迁,被以“暴力抗法”和“妨碍公务”的罪名拘留。更让人吃惊的是,今年3月23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公函的形式,要求嘉禾县政府“应纠正错误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嘉禾县政府竟然将此置若罔闻,仍旧我行我素,说其“霸王”可谓是名符其实啊! 其实,嘉禾现象在各地都存在,无数的拆迁纠纷表明,拆迁协议已经成为了我们社会生活中最大的“霸王条款”,是到了有关部门该出手铲除的时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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