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强拆!——二十七年的集体企业四十八小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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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强拆!——二十七年的集体企业四十八小时消失
4月3日下午,笔者乘坐297路公交车途经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路与景星街交汇处,看到沈阳市衡器厂实业公司门前站着几十号人,其中有十几名身穿行政执法制服的工作人员。这时,突然有人把一名50多岁的女同志推摔在马路边上。她吃了速效救心丸才起来。我决定下车看一看。
不一会,铲车、汽车陆续来了七、八辆,许多人开始从房子里往外搬东西。这时,靠东的窗户被从里面砸开了,跳出来几个企业的职工。方才被推倒的女同志站在窗台上,哽咽的喊着:“我们是成立二十多年的集体企业,有正式房产手续,区国资委从通知企业腾房到强行拆迁不到48小时。48小时之间,国资委一没给企业房产做评估、二没和企业签订补偿协议、三没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凭什么强拆集体企业的房子?!两会刚开完,中央三令五申不准野蛮拆迁,铁西区国资委权力牟利,将红头文件凌驾于法律之上,肆意践踏《拆迁法》、《物权法》,征地不给补偿,要让工人强制并轨,集体下岗。铁西区国资委这么做,是以政府形象、公信力、和谐社会,和民心做代价的。”
这时,围观的人越来越多,议论纷纷。这名女同志含了速效救心丸后又喊:“政府天天说:要做人民的公仆,不做人民的老爷。公仆我们是不敢想了,还求求你们做老爷吧,老爷总比强盗强。光天化日之下强占集体房产。胡总书记,快来看看铁西区的和谐社会吧。下岗工人冬天采暖费都交不起,公职人员还几次上调工资。说是为了高薪养廉,你们拍拍良心说,你们廉没廉?”人群中响起来偷偷摸摸的掌声。
这个女同志断断续续地喊着,声音几近嘶哑,其间不时含一粒速效救心丸,人都快站不住了,几个职工强忍着眼泪扶着她。企业的物资渐渐地被搬空了,小小的集体企业是抗争不过公权力的。就在房子倒塌的一瞬间,职工们再也忍不住了,都流下了伤心的泪水。
围观群众中有人叹息道:“权力就是比法大啊。开发商要干违法的事还在夜里偷偷地干,政府是光天化日下干哪。小小百姓又能奈何呢。”我要下了相关人员的电话,准备关注这件事。
几天后,笔者与喊话的女同志见了面。她也是企业职工的家属,因为有一定的政策法规常识,被企业职工授权处理拆迁事宜。她告诉我,为了让他们搬走,之前就有人用铁架子和网子封住了单位的门。强拆的那天上午,拆迁人员用抓钩机拆和企业共用墙体的楼房,对墙体另一侧的企业不管不顾,巨大的震动把企业的货物从架子上震了下来,将企业法人的头部砸伤两处,鲜血直流。血压升高至200/110,心率异常,当即入院抢救。区国资委对受伤人员不闻不问。上午伤完人,下午就把房子强拆了。除了被国资委强行搬走的物资以外,还有一台三吨秤和配件、钢制牌匾及门窗等物尚埋在废墟之下。那都是工人的血汗啊!
据她讲,区里对景星街25号这处房产早有拆迁意向,也在2008年就此事与企业有过接触。当时国资委的一位科长还曾派人来丈量过房屋的面积,并许诺在附近给企业一间门市。可不久后就又有了新的说法,以企业职工少,补偿款由区里保管为借口,不了了之了。
今年4月1日下午,国资委命令企业法人找地方搬家,腾房子,企业专制并轨,原职工下岗,合同工就地解散。企业法人据理力争:我们集体企业是靠自筹资金建立起来的,没有上级主管部门一分钱的投资,也没有一分钱的外债,独立法人,照章纳税,自己的房子自己的工商许可,凭哪条法律法规解散一个集体企业,让职工下岗?
国资委的主任说:“区里就这么定的。企业房子归国资委。
法人要求看文件却被拒绝。政府的文件竟然怕人民看,那么经不起推敲吗?***什么时候怕起人民来了?
职工们开始还弄不懂,拆迁是对房子和地说话,按政策补偿,为什么总纠缠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职工人数呢?多方咨询后才有所了解。如果被拆迁企业的房子地段不好、面积较小、职工相对多的话,就能得到补偿,因为补偿款用来安置下岗工人之后就没有多少剩余了。而衡器厂实业公司的情况就不同了。地处北四路与景星街的交叉口,东临兴华大街,南靠建设大路,比邻陶林居、油漆大市场、北方灯具城,真正的黄金商圈、金三角,临街有三十个延长米,寸土寸金,需要买断工龄的人员又少,把企业解散了,用补偿款的零头把职工遣散回家,还能剩下很多。
于是便只要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即使政府圈地再着急,也应该先把工人安置好吧。可是现在,下岗手续全没办,职工没见一分钱,通通给我回家转。真是创政府工作效率之表率,征地补偿之最省。
有道是:国家有难,匹夫有责;政府有“辄”,百姓有难。
廿载企业一朝断,回家无鱼又无蛋;至少还有大米饭,有啥资格还抱怨;你们身上省点钱,就算为国做贡献;这钱加给公务员,从此高薪能养廉;就怕高薪还不廉,先烈地下泪涟涟。
企业一不搬,政府醒悟了,百姓懂法了,不怕红戳了。那就置换吧。你在黄金圈,我给你大二环;你门前跑公交,我门前没车道;你是门市房,我是住宅楼;你七窗俩大门,我是窗改门;你是产权房,我是借你用(没有产权证)。这叫什么置换?不就是变相侵吞企业房产吗?
《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明确规定,中小企业配合城市规划需要拆迁的,要依法补偿;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投资,自筹资金建立起来的企业,财产归集体所有,政府不得改变其所有制性质,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实施行政强行拆迁前,应当请有关管理部门双方代表及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强制拆迁的依据、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拆迁法》明确规定,产权置换要依法对两处房产做市场评估,互找差价。
然而,当企业法人战战兢兢、卑躬屈膝地把保护自己的法律法规放在公仆面前时,公仆愤怒了“这破玩意儿我比你懂。(原话)不换你就下岗去。”法律在这里真轻得跟纸一样。明天就扒你,公仆如是说。
公仆说话真算话,次日就把房子扒,什么物权拆迁法,自焚自杀谁管啦?问责制度那是摆设,自打当官就没怕它。爱上哪告上哪告,处处衙门一个调。做官定将下属保,不能没人拉帮套。集体的财产地下埋,法人的药费没人报。职工流浪在街头,明天的米钱向谁要。
这位大姐说到这失声痛哭。
再唱圈钱卖地歌
如此圈钱好处多,GDP直接见成果;
上面一看心欢喜,官职还能再提提;
百姓要怨你就怨,升官你说也不算;
贩卖土地更划算,直接就能把钱赚;
哪管流芳千古传,只想遗臭万万年;
革命先烈抛头颅,不是为看这一幕;
党中央,想办法,别让百姓受苦啦;
为了改革好成果,这样的破官下去吧。
企业终止的三个条件:
1、 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我们月月给职工开工资,给国家纳税,我们自己也没申请,你区国资委这么主动地帮什么忙?
2、 依法被撤销。我们遵纪守法,要撤也轮不到你撤啊。
3、 依法宣告破产。我们没一分钱外债,有固定资产,你不拆我们一百年也破不了产。
为了那点破GDP就让政府失信于民,站在老百姓的对立面上,代价也太大了吧。
为了法律的尊严,我以我血荐轩辕。
4月14日,由于被强行没收的物资中有外单位送修的机器,而且我们企业进行工商年检需要使用营业执照,我们两方都开据了介绍信,来国资委,希望能予以办理。但国资委的张科长说,这件事需要找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原主管单位已净壳多年,原厂长也早已在其它企业就职,如今也早已开上了名车,住上了大房子。如果说他还算我们上级主管部门的厂长的话,什么时候国营大厂的厂长可以在外兼职了?原厂长在纸条写道:根据政府规定,企业重要材料不予拿走。一个把企业干净壳的厂长(导致大批下岗工人在社会上艰辛地生存,自己倒是有了好归宿)没被问责,反倒代表政府了?
国资委的张科长对企业工作人员说:“当初给你们房子嫌没有房产证,这回连这样的房子也没有了,等着下岗吧。”这是什么强盗逻辑啊!拿一毛换我们一块,我们不换,就连这一毛也没了。《拆迁法》就是这么被他们“灵活”运用的。
4月15日
去法院进行了咨询,人家建议去找律师咨询。
找到律师,哭诉,律师深表同情。
但毫无办法。
执法局拆迁时未出示任何书面手续。无法确定诉讼主体。
说白了,就是找不到应该告谁。
这真是提着猪头找不到庙门啊。
不一会,铲车、汽车陆续来了七、八辆,许多人开始从房子里往外搬东西。这时,靠东的窗户被从里面砸开了,跳出来几个企业的职工。方才被推倒的女同志站在窗台上,哽咽的喊着:“我们是成立二十多年的集体企业,有正式房产手续,区国资委从通知企业腾房到强行拆迁不到48小时。48小时之间,国资委一没给企业房产做评估、二没和企业签订补偿协议、三没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凭什么强拆集体企业的房子?!两会刚开完,中央三令五申不准野蛮拆迁,铁西区国资委权力牟利,将红头文件凌驾于法律之上,肆意践踏《拆迁法》、《物权法》,征地不给补偿,要让工人强制并轨,集体下岗。铁西区国资委这么做,是以政府形象、公信力、和谐社会,和民心做代价的。”
这时,围观的人越来越多,议论纷纷。这名女同志含了速效救心丸后又喊:“政府天天说:要做人民的公仆,不做人民的老爷。公仆我们是不敢想了,还求求你们做老爷吧,老爷总比强盗强。光天化日之下强占集体房产。胡总书记,快来看看铁西区的和谐社会吧。下岗工人冬天采暖费都交不起,公职人员还几次上调工资。说是为了高薪养廉,你们拍拍良心说,你们廉没廉?”人群中响起来偷偷摸摸的掌声。
这个女同志断断续续地喊着,声音几近嘶哑,其间不时含一粒速效救心丸,人都快站不住了,几个职工强忍着眼泪扶着她。企业的物资渐渐地被搬空了,小小的集体企业是抗争不过公权力的。就在房子倒塌的一瞬间,职工们再也忍不住了,都流下了伤心的泪水。
围观群众中有人叹息道:“权力就是比法大啊。开发商要干违法的事还在夜里偷偷地干,政府是光天化日下干哪。小小百姓又能奈何呢。”我要下了相关人员的电话,准备关注这件事。
几天后,笔者与喊话的女同志见了面。她也是企业职工的家属,因为有一定的政策法规常识,被企业职工授权处理拆迁事宜。她告诉我,为了让他们搬走,之前就有人用铁架子和网子封住了单位的门。强拆的那天上午,拆迁人员用抓钩机拆和企业共用墙体的楼房,对墙体另一侧的企业不管不顾,巨大的震动把企业的货物从架子上震了下来,将企业法人的头部砸伤两处,鲜血直流。血压升高至200/110,心率异常,当即入院抢救。区国资委对受伤人员不闻不问。上午伤完人,下午就把房子强拆了。除了被国资委强行搬走的物资以外,还有一台三吨秤和配件、钢制牌匾及门窗等物尚埋在废墟之下。那都是工人的血汗啊!
据她讲,区里对景星街25号这处房产早有拆迁意向,也在2008年就此事与企业有过接触。当时国资委的一位科长还曾派人来丈量过房屋的面积,并许诺在附近给企业一间门市。可不久后就又有了新的说法,以企业职工少,补偿款由区里保管为借口,不了了之了。
今年4月1日下午,国资委命令企业法人找地方搬家,腾房子,企业专制并轨,原职工下岗,合同工就地解散。企业法人据理力争:我们集体企业是靠自筹资金建立起来的,没有上级主管部门一分钱的投资,也没有一分钱的外债,独立法人,照章纳税,自己的房子自己的工商许可,凭哪条法律法规解散一个集体企业,让职工下岗?
国资委的主任说:“区里就这么定的。企业房子归国资委。
法人要求看文件却被拒绝。政府的文件竟然怕人民看,那么经不起推敲吗?***什么时候怕起人民来了?
职工们开始还弄不懂,拆迁是对房子和地说话,按政策补偿,为什么总纠缠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职工人数呢?多方咨询后才有所了解。如果被拆迁企业的房子地段不好、面积较小、职工相对多的话,就能得到补偿,因为补偿款用来安置下岗工人之后就没有多少剩余了。而衡器厂实业公司的情况就不同了。地处北四路与景星街的交叉口,东临兴华大街,南靠建设大路,比邻陶林居、油漆大市场、北方灯具城,真正的黄金商圈、金三角,临街有三十个延长米,寸土寸金,需要买断工龄的人员又少,把企业解散了,用补偿款的零头把职工遣散回家,还能剩下很多。
于是便只要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即使政府圈地再着急,也应该先把工人安置好吧。可是现在,下岗手续全没办,职工没见一分钱,通通给我回家转。真是创政府工作效率之表率,征地补偿之最省。
有道是:国家有难,匹夫有责;政府有“辄”,百姓有难。
廿载企业一朝断,回家无鱼又无蛋;至少还有大米饭,有啥资格还抱怨;你们身上省点钱,就算为国做贡献;这钱加给公务员,从此高薪能养廉;就怕高薪还不廉,先烈地下泪涟涟。
企业一不搬,政府醒悟了,百姓懂法了,不怕红戳了。那就置换吧。你在黄金圈,我给你大二环;你门前跑公交,我门前没车道;你是门市房,我是住宅楼;你七窗俩大门,我是窗改门;你是产权房,我是借你用(没有产权证)。这叫什么置换?不就是变相侵吞企业房产吗?
《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明确规定,中小企业配合城市规划需要拆迁的,要依法补偿;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投资,自筹资金建立起来的企业,财产归集体所有,政府不得改变其所有制性质,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实施行政强行拆迁前,应当请有关管理部门双方代表及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强制拆迁的依据、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拆迁法》明确规定,产权置换要依法对两处房产做市场评估,互找差价。
然而,当企业法人战战兢兢、卑躬屈膝地把保护自己的法律法规放在公仆面前时,公仆愤怒了“这破玩意儿我比你懂。(原话)不换你就下岗去。”法律在这里真轻得跟纸一样。明天就扒你,公仆如是说。
公仆说话真算话,次日就把房子扒,什么物权拆迁法,自焚自杀谁管啦?问责制度那是摆设,自打当官就没怕它。爱上哪告上哪告,处处衙门一个调。做官定将下属保,不能没人拉帮套。集体的财产地下埋,法人的药费没人报。职工流浪在街头,明天的米钱向谁要。
这位大姐说到这失声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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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一看心欢喜,官职还能再提提;
百姓要怨你就怨,升官你说也不算;
贩卖土地更划算,直接就能把钱赚;
哪管流芳千古传,只想遗臭万万年;
革命先烈抛头颅,不是为看这一幕;
党中央,想办法,别让百姓受苦啦;
为了改革好成果,这样的破官下去吧。
企业终止的三个条件:
1、 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我们月月给职工开工资,给国家纳税,我们自己也没申请,你区国资委这么主动地帮什么忙?
2、 依法被撤销。我们遵纪守法,要撤也轮不到你撤啊。
3、 依法宣告破产。我们没一分钱外债,有固定资产,你不拆我们一百年也破不了产。
为了那点破GDP就让政府失信于民,站在老百姓的对立面上,代价也太大了吧。
为了法律的尊严,我以我血荐轩辕。
4月14日,由于被强行没收的物资中有外单位送修的机器,而且我们企业进行工商年检需要使用营业执照,我们两方都开据了介绍信,来国资委,希望能予以办理。但国资委的张科长说,这件事需要找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原主管单位已净壳多年,原厂长也早已在其它企业就职,如今也早已开上了名车,住上了大房子。如果说他还算我们上级主管部门的厂长的话,什么时候国营大厂的厂长可以在外兼职了?原厂长在纸条写道:根据政府规定,企业重要材料不予拿走。一个把企业干净壳的厂长(导致大批下岗工人在社会上艰辛地生存,自己倒是有了好归宿)没被问责,反倒代表政府了?
国资委的张科长对企业工作人员说:“当初给你们房子嫌没有房产证,这回连这样的房子也没有了,等着下岗吧。”这是什么强盗逻辑啊!拿一毛换我们一块,我们不换,就连这一毛也没了。《拆迁法》就是这么被他们“灵活”运用的。
4月15日
去法院进行了咨询,人家建议去找律师咨询。
找到律师,哭诉,律师深表同情。
但毫无办法。
执法局拆迁时未出示任何书面手续。无法确定诉讼主体。
说白了,就是找不到应该告谁。
这真是提着猪头找不到庙门啊。
沈衡2010- 帖子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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