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不得的人权
公开不得的人权
掇刀区政府,以官为本,有权就狠;民该愚笨,生存无份。有法律意识的人,就是“刁民”、“尖子户”,坚决镇压的对象。吴官海一家人的悲惨遭遇,世人不知不晓。掇刀区政府不准吴官海一家出自家门半步,不准上网;出门就殴打、绑架、关押;在家上网,政府出钱封锁、删帖,吴官海一百多个博客和网站被关,246篇生活写真被删。
一、人身权利掇刀区政府挑战宪法、法律法规,对吴官海一家实行惨绝人寰的恐怖镇压。
吴官海家人24小时被掇刀区政府轮流换班看守,不准走出自己家门半步。
吴官海和爱人刘金华、小妹妹张汉英上街购物,掇刀区政府几班人马阻拦。
吴官海去理发,掇刀区政府的看守人员追赶不准理发。
吴官海和爱人刘金华被逼走投无路,凌晨躲过政府人员的监视“逃”往武汉大妹妹张汉珍家避“难”。
掇刀区政府的看守人员不见吴官海家里有动静。就将吴官海的女婿罗国伟抓去关押,撕烂了衣服,抢了手机,逼他交人和手机上的号码。
掇刀区以区常委、宣传部长邱宝山为首。在武汉紫阳湖公园,用数十人殴打散步解愁的吴官海、刘金华,抢走手机,撕烂衣服,打掉帽子,拖落鞋子。用脚往吴官海肚子上猛踢,脸上身上一阵乱打。还骂:“你狗日的好跑,今天就结果了你,看你还能往哪里跑”。用三人死死架住吴官海,不停的抽嘴巴,全身是伤至今一年多了疼痛不断;连陪同散步的其大妹夫陈祥陵也殴打成伤。吴官海、刘金华夫妻被强行绑架。用警车(HD0016警)开道,出武汉换了多辆车。在路上不准吴官海、刘金华叫疼、不准小便、不准吃饭喝水。吴官海的大妹夫陈祥陵记住了车牌号码和其中的干部名字,电话通了吴官海的儿子、女儿及亲友,到区政府要人。他们将吴官海、刘金华拖到水库边,电话响起,杀人灭口未成。只好把吴官海、刘金华拖到沙洋县黄荡湖关押,照样不准坐、不准小便,不给吃喝,否则就遭毒打。在家人的强烈要求下,掇刀区政府要亲戚们保证不让吴官海、刘金华不出家门,并接受他们制定的补偿标准(比国家低90%;只有干部亲友的1/50),否则要上政治学习班直至完全服从为止。亲戚们无奈只好答应这无人性的条件,吴官海、刘金华才被释放。由区常委政法书记、公安局局长王文忠和吴官海小舅兄刘永军、大舅兄刘永建之子刘军峰将吴官海、刘金华接回家。
吴官海、刘金华被保释回家后,邱宝山、孔佩东等人又来威胁,不准出家门半步。每天电话监听和电话试探、不明身份的人串门子、小车里窥探,封锁吴官海一家的出路。吴官海一家遭到非法搜查身体、逮捕、拘禁、虐待、侮辱、限制人身自由,株连九族。吴官海要求掇刀区给一个说法,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区公安局局长王文忠反而还多次说:“你一个提咧屄事”。
2009年11月10日上午,吴官海一行四人去掇刀石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孔佩东办公室。吴官海问:你们不许我一家人出家门半步,不准理发、不准上街购物、在公园散步遭掇刀区政府、掇刀石街道办事处绑架、殴打、关押、还将我女婿罗国伟抓去关押。孔佩东说:“那是非常时期,怕你去上访。见:非常时期(有录音)http://cid-ba3485a7dd3c755b.spaces.live.com/default.aspx”。
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掇刀区人民法院,背靠政府有生杀予夺之权,践踏法律法规,玩弄当事人。掇刀区人民政府非法占地,强行毁了吴官海的青苗,补偿费打了一张欠条不认帐。吴官海于2006年8月15日起诉到掇刀区人民法院。
掇刀区人民法院违背{法(司)发[1989]14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民事诉讼法解释》、(2006年8月21日 法发[2006]17号)等
1、150490元的欠条官司,掇刀法院收诉讼费7150元;违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四)项第4款,多收4140.20元。
2、2007年1月29日{(2006)掇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吴官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715元,由原告吴官海负担。” 第二背《民事诉讼法解释》131条,诉讼费多判715元。
3、2007年7月10日{(2006)掇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吴官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20元,其他诉讼费2650元,由原告吴官海负担。” 第三次违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一)项第3款,诉讼费多判4160.20元。
4、2008年4月22日{(2007)掇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吴官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20元,其他诉讼费2650元,由原告吴官海负担。” 第四次违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一)项第三款,诉讼费多判4160.20元。
吴官海一次起诉;掇刀区人民法院三次(一次驳回起诉、两次驳回诉讼请求)驳回;四次(吴官海依法据理力争后)多收诉讼费(票据:0060934号7150元、票据:0462034号765元、票据:0462826号3300元、票据:0462274号3310元)6705.20元。
掇刀法院违背(法发[2006]17号)“2、3、10、13、14、19”。
掇刀法院非法多收诉讼费,用高额的诉讼费压制(失去生活来源的)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
掇刀法院有意拖延,用时间拖垮当事人吴官海打不下去官司。抗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予受理的案子,却开庭四(一次公开、三次在李庭长办公室)次。时间还长达163天,超过不予受理的时间156天。从2006年8月21日到2007年1月29日下达《民事裁定书》,31日才送达。吴官海不服2007年1月29日《民事裁定书》掇民一初字第146号,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于2007年4月3日《民事裁定书》(2007)荆民三终字第23号“一、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06)掇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吴官海不服2007年7月10日《民事判决书》掇民一初字第146号,二次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于2007年10月22日《民事裁定书》(2007)荆民三终字第52号“一、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06)掇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二、发回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重审。”
吴官海不服2008年4月22日《民事判决书》(2007)掇民一初字第259号,三次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于2008年9月25日《民事裁定书》(2008)荆民三终字第00051号:“1、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07)掇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
2、荆门市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支付吴官海青苗补偿费554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5490元为本金,从2005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3、驳回吴官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给付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用4519.80元,由吴官海负担2847.77元,荆门市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负担1672.03元;二审诉讼费用3300元,由吴官海负担2079元,荆门市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负担12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张欠条官司,掇刀区人民法院三次违法判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撤销掇刀法院民事裁定;一回指令对本案进行审理;又一回发回重审;最后撤销掇刀法院民事判决。
吴官海申请强制执行,掇刀法院不执法,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干脆不理采。吴官海跑法院、政法委一年多,门槛踏烂了,掇刀法院是拖时{一年多13个半月411天,三次结帐[2009年4月21日、2009年10月14日、2009年11月11日]}又少算2419.48元。本金55490元2009年4月21日才执行到位;多收的诉讼费,2009年10月14日只退了2630.20元;执行利息2009年11月11日只算4176.20元,依法计算应是6595.68元,[55490元×(3.33%÷360)×1285天] 少算了2419.48元;197天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是2009年11月11日才拿到3388.77元。
掇刀法院对抗最高人民法院《坚决惩处非法批地和占地的犯罪》“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破坏农业生产、损害农民利益、要坚决依法惩处,全力维护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犯罪;严重侵害农民权益的犯罪。利用职权截留、挪用、侵占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征地补偿资金,侵占农村集体和个人财产的犯罪” 拼死保护犯罪集团的利益,掠夺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施行弱肉强食的执法理念。
三、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吴官海30多亩耕地,被掇刀区政府占完。青苗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至今不给。为了活命,吴官海将房屋租给盐池的梁金华收废旧。政府多次来威胁无理刁难逼走了梁金华,第二次断了吴官海一家人生活来源。
吴官海叫女儿学手艺,做塑钢门窗,租门面一年4800元。枣山变电站的附属厂,2008年腊月被坏人爆炸。吴官海的小妹妹张汉英、张天满等几家受影响,房屋和窗户也被炸坏。张汉英靠爆炸点,损失最大有九个窗户被炸坏了。公安部门现场处理,由民政出钱维修。统一价码,可自找师傅。张天满是自己在白石坡找师傅做的。张汉英找哥哥吴官海姑娘女婿亮了尺寸下了料,政府却不许做,张汉英找的算是自己姑娘女婿。再说吴官海姑娘女婿是失地农民,自家的事也不准做。双泉新村居民点120栋房屋门窗不准吴官海女儿做,包给外地人,再次冻结吴官海一家的一切生活来源。
四、农民权益的保障
1、农民土地权利
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11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本镇内的农户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才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的收入由原承包人所得”。
1998年张天满搬来双泉村三组,无田种。他舅母彭学兰,向吴官海再三请求。说张天满(是彭红琴的丈夫)才来很可怜,叫吴官海给一个八斗他种。吴官海当时看他舅母再三的说,就同意给他种。发包方借此机会就把吴官海使用权非法变更了,使用权由我吴官海变成了彭红琴(彭红琴后看上了李水庆的房子,就把自己的房屋连八斗卖给了孙春茂)。没经吴官海同意,双泉村非法侵犯吴官海的土地使用权,并将流转的收入(占地安置补助费)发放给了孙春茂。吴官海交农业税、三提五统近二十年;孙春茂未尽任何义务就享受了占地安置补助费。
2、宅基地用益物权
吴官海的宅基地是土改时分的。荆门市规划管理局掇刀分局、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掇刀分局、掇刀区建设局、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于2008年6月25日同时在荆门日报、荆门晚报上刊登关于拆除吴官海违法建筑的公告“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三组村民吴官海于2006年在其住宅正前方建设三间房屋(总面积约70平方米),三间房屋建设未办理规划、土地、建设审批手续,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限吴官海在2008年6月29日前对所建违法建筑自行拆除。若在上述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吴官海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特此公告” 并到处张贴。
2005年吴官海女儿吴娟娟结婚,另立户头,法定有一宅基地。为了节约土地,父女公一个宅基地(是土改时分的)。依照《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33条吴官海女儿依法可建200平方米房屋,只建了70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没有这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吴官海从不违法,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篡改法律,逼吴官海无偿拆除未成。就采取卑鄙无耻的手段,砸窗户玻璃、剪走照明电线、堵死出水涵用水淹吴官海的房屋。但双泉村党员、干部建多处房屋;有的建了就卖掉,卖了再建;在耕地建房成风,为占地卖钱。吴娟娟一家三口人建了70平方米的唯一住房,是为了遮风挡雨。掇刀区建设局石佣军2009年11月10日上午说:“拆吴娟娟的房屋是区委安排,至于非法乱建是我叫他们违的法”。
3、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 征收土地的,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2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鄂政发[2005]11号)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国土资发[2006] 307号)荆门市(东宝区 掇刀区) 九等,被征地农民最低价补偿标准204元/平方米,136068元/亩。
吴官海赖以生存的耕地有38亩。荆潜公路扩宽占去耕地4.95亩;外校占去耕地16.34亩;雷达部队占去耕地13.7亩;上海商贸城占去耕地3亩;掇刀区人民政府非法占完吴官海耕地。每次强占吴官海的耕地,庄稼被毁,青苗费不给分文。在铲地毁庄稼之前就将吴官海一家殴打成伤,再由公安处罚。掇刀区政府还私设公堂将吴官海的妻子刘金华殴打成伤住医院,病没治愈逼迫出医院,天变就疼痛;女儿膝盖骨打破,时常肿痛;吴官海腿被打残,生活不能自理。吴官海家人被掇刀区政府非法殴打十次(凶手有村、乡两级书记),家人几次住院;青苗补偿费给一张欠条,后来不认帐。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给。
五、社会保障权利,刘金华交了养老保险金,领费时银行说被掇刀区政府已截走。吴官海被政府打成肢体残疾,医保无优惠,更无低保,一家无生活来源。
六、工作权利,吴官海在学校任教,因哥吴官森举报干部盗伐古果树,指责吴官海没教育好哥哥被赶出了校门;吴官海回村,村民选举为村副主任,后又选举为村主任与书记陈龙竞争,陈龙指示其弟等四名劳改释放人员将吴官海头骨打塌了一块,说你敢与书记陈龙竞争主任就要你的命,吴官海为保命放弃了竞争;他们又想搞掉吴官海的儿子的工作,2008年5月19日掇刀区政府行贿株冶集团领导,领导非常反感,他们灰溜溜的“无功”而反。
七、妇女权利,掇刀区人民政府私设公堂将50岁的失地农妇刘金华殴打成伤住医院,吴娟娟膝盖骨被打破。
八、儿童权利,掇刀区人民政府威胁吴娟娟说:昨日关你老公(罗国伟),今天就把你和你儿子(罗舜钦两岁婴儿) 一同抓去。
九、残疾人权利,掇刀区人民政府将吴官海打成肢体残疾后,还多次殴打、绑架、关押。吴官海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洗脚,穿不得裤子,更穿不了袜子,剪不了脚指甲;解大手蹲不下,站、座、卧不能,走路就疼痛,遭政府耻笑。
十、健康权利,吴官海一家有田劳动时身强力壮,耕地占完全成了伤病员。还将生活垃圾倒在吴官海门口,臭气熏天。
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中国政府在治国理政中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坚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着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主张加强国际人权交流、对话与合作,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致力于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做出应有的贡献。
人权,就是人人有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生存权,是指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掇刀区政府惨无人道,吴官海一家人生存在恐怖之中,受尽了折磨。法律是政府官员手中的玩物,指鹿为马的工具;吴官海是政府官员脚下的蚂蚁,案板上的一块肉;贪官是豺狼,弱民如羔羊,人间变地狱,公开不得的人权。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失地农民:吴官海
身份证:420800195210210917
电话:07242442398 15872193133 QQ893919854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一、人身权利掇刀区政府挑战宪法、法律法规,对吴官海一家实行惨绝人寰的恐怖镇压。
吴官海家人24小时被掇刀区政府轮流换班看守,不准走出自己家门半步。
吴官海和爱人刘金华、小妹妹张汉英上街购物,掇刀区政府几班人马阻拦。
吴官海去理发,掇刀区政府的看守人员追赶不准理发。
吴官海和爱人刘金华被逼走投无路,凌晨躲过政府人员的监视“逃”往武汉大妹妹张汉珍家避“难”。
掇刀区政府的看守人员不见吴官海家里有动静。就将吴官海的女婿罗国伟抓去关押,撕烂了衣服,抢了手机,逼他交人和手机上的号码。
掇刀区以区常委、宣传部长邱宝山为首。在武汉紫阳湖公园,用数十人殴打散步解愁的吴官海、刘金华,抢走手机,撕烂衣服,打掉帽子,拖落鞋子。用脚往吴官海肚子上猛踢,脸上身上一阵乱打。还骂:“你狗日的好跑,今天就结果了你,看你还能往哪里跑”。用三人死死架住吴官海,不停的抽嘴巴,全身是伤至今一年多了疼痛不断;连陪同散步的其大妹夫陈祥陵也殴打成伤。吴官海、刘金华夫妻被强行绑架。用警车(HD0016警)开道,出武汉换了多辆车。在路上不准吴官海、刘金华叫疼、不准小便、不准吃饭喝水。吴官海的大妹夫陈祥陵记住了车牌号码和其中的干部名字,电话通了吴官海的儿子、女儿及亲友,到区政府要人。他们将吴官海、刘金华拖到水库边,电话响起,杀人灭口未成。只好把吴官海、刘金华拖到沙洋县黄荡湖关押,照样不准坐、不准小便,不给吃喝,否则就遭毒打。在家人的强烈要求下,掇刀区政府要亲戚们保证不让吴官海、刘金华不出家门,并接受他们制定的补偿标准(比国家低90%;只有干部亲友的1/50),否则要上政治学习班直至完全服从为止。亲戚们无奈只好答应这无人性的条件,吴官海、刘金华才被释放。由区常委政法书记、公安局局长王文忠和吴官海小舅兄刘永军、大舅兄刘永建之子刘军峰将吴官海、刘金华接回家。
吴官海、刘金华被保释回家后,邱宝山、孔佩东等人又来威胁,不准出家门半步。每天电话监听和电话试探、不明身份的人串门子、小车里窥探,封锁吴官海一家的出路。吴官海一家遭到非法搜查身体、逮捕、拘禁、虐待、侮辱、限制人身自由,株连九族。吴官海要求掇刀区给一个说法,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区公安局局长王文忠反而还多次说:“你一个提咧屄事”。
2009年11月10日上午,吴官海一行四人去掇刀石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孔佩东办公室。吴官海问:你们不许我一家人出家门半步,不准理发、不准上街购物、在公园散步遭掇刀区政府、掇刀石街道办事处绑架、殴打、关押、还将我女婿罗国伟抓去关押。孔佩东说:“那是非常时期,怕你去上访。见:非常时期(有录音)http://cid-ba3485a7dd3c755b.spaces.live.com/default.aspx”。
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掇刀区人民法院,背靠政府有生杀予夺之权,践踏法律法规,玩弄当事人。掇刀区人民政府非法占地,强行毁了吴官海的青苗,补偿费打了一张欠条不认帐。吴官海于2006年8月15日起诉到掇刀区人民法院。
掇刀区人民法院违背{法(司)发[1989]14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民事诉讼法解释》、(2006年8月21日 法发[2006]17号)等
1、150490元的欠条官司,掇刀法院收诉讼费7150元;违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四)项第4款,多收4140.20元。
2、2007年1月29日{(2006)掇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吴官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715元,由原告吴官海负担。” 第二背《民事诉讼法解释》131条,诉讼费多判715元。
3、2007年7月10日{(2006)掇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吴官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20元,其他诉讼费2650元,由原告吴官海负担。” 第三次违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一)项第3款,诉讼费多判4160.20元。
4、2008年4月22日{(2007)掇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吴官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20元,其他诉讼费2650元,由原告吴官海负担。” 第四次违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一)项第三款,诉讼费多判4160.20元。
吴官海一次起诉;掇刀区人民法院三次(一次驳回起诉、两次驳回诉讼请求)驳回;四次(吴官海依法据理力争后)多收诉讼费(票据:0060934号7150元、票据:0462034号765元、票据:0462826号3300元、票据:0462274号3310元)6705.20元。
掇刀法院违背(法发[2006]17号)“2、3、10、13、14、19”。
掇刀法院非法多收诉讼费,用高额的诉讼费压制(失去生活来源的)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
掇刀法院有意拖延,用时间拖垮当事人吴官海打不下去官司。抗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予受理的案子,却开庭四(一次公开、三次在李庭长办公室)次。时间还长达163天,超过不予受理的时间156天。从2006年8月21日到2007年1月29日下达《民事裁定书》,31日才送达。吴官海不服2007年1月29日《民事裁定书》掇民一初字第146号,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于2007年4月3日《民事裁定书》(2007)荆民三终字第23号“一、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06)掇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吴官海不服2007年7月10日《民事判决书》掇民一初字第146号,二次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于2007年10月22日《民事裁定书》(2007)荆民三终字第52号“一、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06)掇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二、发回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重审。”
吴官海不服2008年4月22日《民事判决书》(2007)掇民一初字第259号,三次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于2008年9月25日《民事裁定书》(2008)荆民三终字第00051号:“1、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07)掇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
2、荆门市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支付吴官海青苗补偿费554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5490元为本金,从2005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3、驳回吴官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给付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用4519.80元,由吴官海负担2847.77元,荆门市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负担1672.03元;二审诉讼费用3300元,由吴官海负担2079元,荆门市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负担12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张欠条官司,掇刀区人民法院三次违法判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撤销掇刀法院民事裁定;一回指令对本案进行审理;又一回发回重审;最后撤销掇刀法院民事判决。
吴官海申请强制执行,掇刀法院不执法,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干脆不理采。吴官海跑法院、政法委一年多,门槛踏烂了,掇刀法院是拖时{一年多13个半月411天,三次结帐[2009年4月21日、2009年10月14日、2009年11月11日]}又少算2419.48元。本金55490元2009年4月21日才执行到位;多收的诉讼费,2009年10月14日只退了2630.20元;执行利息2009年11月11日只算4176.20元,依法计算应是6595.68元,[55490元×(3.33%÷360)×1285天] 少算了2419.48元;197天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是2009年11月11日才拿到3388.77元。
掇刀法院对抗最高人民法院《坚决惩处非法批地和占地的犯罪》“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破坏农业生产、损害农民利益、要坚决依法惩处,全力维护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犯罪;严重侵害农民权益的犯罪。利用职权截留、挪用、侵占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征地补偿资金,侵占农村集体和个人财产的犯罪” 拼死保护犯罪集团的利益,掠夺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施行弱肉强食的执法理念。
三、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吴官海30多亩耕地,被掇刀区政府占完。青苗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至今不给。为了活命,吴官海将房屋租给盐池的梁金华收废旧。政府多次来威胁无理刁难逼走了梁金华,第二次断了吴官海一家人生活来源。
吴官海叫女儿学手艺,做塑钢门窗,租门面一年4800元。枣山变电站的附属厂,2008年腊月被坏人爆炸。吴官海的小妹妹张汉英、张天满等几家受影响,房屋和窗户也被炸坏。张汉英靠爆炸点,损失最大有九个窗户被炸坏了。公安部门现场处理,由民政出钱维修。统一价码,可自找师傅。张天满是自己在白石坡找师傅做的。张汉英找哥哥吴官海姑娘女婿亮了尺寸下了料,政府却不许做,张汉英找的算是自己姑娘女婿。再说吴官海姑娘女婿是失地农民,自家的事也不准做。双泉新村居民点120栋房屋门窗不准吴官海女儿做,包给外地人,再次冻结吴官海一家的一切生活来源。
四、农民权益的保障
1、农民土地权利
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11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本镇内的农户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才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的收入由原承包人所得”。
1998年张天满搬来双泉村三组,无田种。他舅母彭学兰,向吴官海再三请求。说张天满(是彭红琴的丈夫)才来很可怜,叫吴官海给一个八斗他种。吴官海当时看他舅母再三的说,就同意给他种。发包方借此机会就把吴官海使用权非法变更了,使用权由我吴官海变成了彭红琴(彭红琴后看上了李水庆的房子,就把自己的房屋连八斗卖给了孙春茂)。没经吴官海同意,双泉村非法侵犯吴官海的土地使用权,并将流转的收入(占地安置补助费)发放给了孙春茂。吴官海交农业税、三提五统近二十年;孙春茂未尽任何义务就享受了占地安置补助费。
2、宅基地用益物权
吴官海的宅基地是土改时分的。荆门市规划管理局掇刀分局、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掇刀分局、掇刀区建设局、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于2008年6月25日同时在荆门日报、荆门晚报上刊登关于拆除吴官海违法建筑的公告“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三组村民吴官海于2006年在其住宅正前方建设三间房屋(总面积约70平方米),三间房屋建设未办理规划、土地、建设审批手续,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限吴官海在2008年6月29日前对所建违法建筑自行拆除。若在上述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吴官海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特此公告” 并到处张贴。
2005年吴官海女儿吴娟娟结婚,另立户头,法定有一宅基地。为了节约土地,父女公一个宅基地(是土改时分的)。依照《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33条吴官海女儿依法可建200平方米房屋,只建了70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没有这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吴官海从不违法,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篡改法律,逼吴官海无偿拆除未成。就采取卑鄙无耻的手段,砸窗户玻璃、剪走照明电线、堵死出水涵用水淹吴官海的房屋。但双泉村党员、干部建多处房屋;有的建了就卖掉,卖了再建;在耕地建房成风,为占地卖钱。吴娟娟一家三口人建了70平方米的唯一住房,是为了遮风挡雨。掇刀区建设局石佣军2009年11月10日上午说:“拆吴娟娟的房屋是区委安排,至于非法乱建是我叫他们违的法”。
3、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 征收土地的,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2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鄂政发[2005]11号)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国土资发[2006] 307号)荆门市(东宝区 掇刀区) 九等,被征地农民最低价补偿标准204元/平方米,136068元/亩。
吴官海赖以生存的耕地有38亩。荆潜公路扩宽占去耕地4.95亩;外校占去耕地16.34亩;雷达部队占去耕地13.7亩;上海商贸城占去耕地3亩;掇刀区人民政府非法占完吴官海耕地。每次强占吴官海的耕地,庄稼被毁,青苗费不给分文。在铲地毁庄稼之前就将吴官海一家殴打成伤,再由公安处罚。掇刀区政府还私设公堂将吴官海的妻子刘金华殴打成伤住医院,病没治愈逼迫出医院,天变就疼痛;女儿膝盖骨打破,时常肿痛;吴官海腿被打残,生活不能自理。吴官海家人被掇刀区政府非法殴打十次(凶手有村、乡两级书记),家人几次住院;青苗补偿费给一张欠条,后来不认帐。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给。
五、社会保障权利,刘金华交了养老保险金,领费时银行说被掇刀区政府已截走。吴官海被政府打成肢体残疾,医保无优惠,更无低保,一家无生活来源。
六、工作权利,吴官海在学校任教,因哥吴官森举报干部盗伐古果树,指责吴官海没教育好哥哥被赶出了校门;吴官海回村,村民选举为村副主任,后又选举为村主任与书记陈龙竞争,陈龙指示其弟等四名劳改释放人员将吴官海头骨打塌了一块,说你敢与书记陈龙竞争主任就要你的命,吴官海为保命放弃了竞争;他们又想搞掉吴官海的儿子的工作,2008年5月19日掇刀区政府行贿株冶集团领导,领导非常反感,他们灰溜溜的“无功”而反。
七、妇女权利,掇刀区人民政府私设公堂将50岁的失地农妇刘金华殴打成伤住医院,吴娟娟膝盖骨被打破。
八、儿童权利,掇刀区人民政府威胁吴娟娟说:昨日关你老公(罗国伟),今天就把你和你儿子(罗舜钦两岁婴儿) 一同抓去。
九、残疾人权利,掇刀区人民政府将吴官海打成肢体残疾后,还多次殴打、绑架、关押。吴官海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洗脚,穿不得裤子,更穿不了袜子,剪不了脚指甲;解大手蹲不下,站、座、卧不能,走路就疼痛,遭政府耻笑。
十、健康权利,吴官海一家有田劳动时身强力壮,耕地占完全成了伤病员。还将生活垃圾倒在吴官海门口,臭气熏天。
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中国政府在治国理政中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坚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着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主张加强国际人权交流、对话与合作,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致力于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做出应有的贡献。
人权,就是人人有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生存权,是指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掇刀区政府惨无人道,吴官海一家人生存在恐怖之中,受尽了折磨。法律是政府官员手中的玩物,指鹿为马的工具;吴官海是政府官员脚下的蚂蚁,案板上的一块肉;贪官是豺狼,弱民如羔羊,人间变地狱,公开不得的人权。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失地农民:吴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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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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