掇刀区政府武力裸拆迁未成交开发商继续霸王拆迁
掇刀区政府武力裸拆迁未成交开发商继续霸王拆迁
裸拆:一是无合法土地批文;二无拆迁许可证;三不付拆迁安置补助费;四无明确的拆迁人。
武力镇压:一是掇刀区政府私设公堂将被拆迁人主妇殴打成伤住医院;二是二逼一(假拆迁人二,被拆迁人吴官海一人),威逼七个多小时;三是将被拆迁人吴官海女儿吴娟娟殴打成伤住医院;四是限制被拆迁人吴官海一家人的人身自由;五是断被拆迁人吴官海照明电;六是砸被拆迁人吴官海的窗户玻璃;七是用水淹,八是将被拆迁人吴官海打成残废;九是株连九族。
一、裸拆
1、无合法土地批文,2004年2月27日掇刀区政府以副区长赵政权为首成立的湖北荆门外语学校拆迁指挥部。在掇刀区东区阳关大道以东、荆潜路以北双泉村严家湾区域300亩土地范围内所在地段的房屋实施拆迁,依据的是荆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
①、2005年8月3日荆门市国土资源局书记李官荣在给《掇刀区朱延龄副区长》的信中说:“关于外校占地,由于外校已购买惠泉中学,暂时不可能在已拆迁地块上进行建设,应恢复被破坏的水系后,将该地交原承包户继续耕种”。
②、2005年9月9日荆门市国土资源局(《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文件》荆土资文[2005]40号) “2、荆门外国语学校拟占240亩,并进行了前期拆迁。因该校利用了惠泉中学原校址,该土地作其它项目正在组织资料上报”。
2、无拆迁许可证
①、荆房拆字[2004]4号“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着物由湖北荆门外语学校(以下简称拆迁人)负责组织实施拆迁”,掇刀区政府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着物拆迁属无证拆迁。
②、2005年3月25日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兴国与吴官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拆迁许可证。
荆房拆字[2004]4号一是“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着物由湖北荆门外语学校(以下简称拆迁人)负责组织实施拆迁”;二是“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着物均须于2004年2月27日——2004年4月15日期间拆迁完毕”; 张兴国、李志宽无拆迁许可证,又不是拆迁人。
3、不付拆迁安置补助费
2005年3月25日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张兴国与吴官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吴官海房屋面积320 m²,折合人民币49507.27元。拆迁协议签订后,甲方付拆迁补偿金额的60%,房屋拆完后,一次性付清房屋拆迁补偿余款”。
①、2005年10月12日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张兴国在《人民来信来访答复表》中“因其需拆迁的房屋虽然签订了拆迁协议,但是至今未动,故拆迁费未付”。
②、2005年3月13日、2005年11月11日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张兴国在《人民来信来访答复表》中都是同样的答复。
③、2007年5月22日掇刀区纪委在(编号:2007017《群众信访调查回复表》)中“房产局欠吴官海房屋拆迁款49507.27元,因房屋至今未拆”。
4、无明确的拆迁人
①、2005年3月25日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张兴国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首部标明“甲方” 为鸿盛公司,尾部“甲方” 签章处是张兴国签名无公章。
②、2008年9月25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荆民三终字第00051号“由吴官海举证并由其本人持有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首部标明‘甲方’为鸿盛公司,但在该协议书的尾部‘甲方’签章处,只有掇刀区房管理局局长张兴国的签名,未加盖鸿盛公司的印章;而由掇刀区房管理局举证并由其持有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其首部标明‘甲方’为鸿盛公司,但在该协议书的尾部‘甲方’签章处,只有鸿盛公司的盖章,却没有任何人的签名”。
二、武力镇压
1、签拆迁协议前
①、2004年9月7日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李勇、李志宽将被拆迁人吴官海、刘金华以协商拆迁事宜骗去区政府殴打成伤住医院。见2007年5月22日掇刀区纪委在(编号:2007017《群众信访调查回复表》)
②、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副书记王继强挑拨离间,暗示马国全等三人将被拆迁人吴官海(吴官海连手都不敢还)打伤,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付吴官海医药费500元;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付打手马国全医药费1577.50元,算在被拆迁人吴官海头上,凶手医药费比受害者医药费还多些。见2007年5月22日掇刀区纪委在(编号:2007017《群众信访调查回复表》)
③、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副书记王继强挑拨离间,暗示马国全等三人将被拆迁人吴官海女儿吴娟娟殴打成伤住医院,医药费条据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张兴国拿去了,吴官海未得到半分。
④、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张兴国认为时机成熟,与李志宽于2005年3月25日强逼吴官海,二对一,威逼七个多小时,从2005年3月25日晚七时——2005年3月26日凌晨两点时分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2、不付拆迁补偿费,拆迁未成后
掇刀区政府违背下列法律强制性规定,用武力加胁迫逼被拆迁人吴官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却自己不履行。采取多种卑劣手段,逼被拆迁人吴官海分文不要自动搬迁。从百度搜索《官海观天》和《公开不得的人权》和到
http://cid-ba3485a7dd3c755b.spaces.live.com/default.aspx便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上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第39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第4条“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第8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第10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13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①、用水淹逼搬迁,春雨季节把我东西两头历史以来的出水大涵洞用青石和水泥砌死。
②、2008年5月19日街办干部张贤金、村副主任陈轻快等一行三人,长途驱车赶到外省我儿子工作单位,要他回来给我做工作。
③、2008年6月18日街办党委副书记野蛮拆迁到我家里来殴打我。
④、2008年6月25日荆门日报、荆门晚报,同时刊登决定2008年6月29日强行拆除我女儿一家三口人,唯一三间居住房屋(总面积约70㎡ )。
⑤、2008年7月11日22点10分钟政府派人将我女儿结婚房屋窗户玻璃全砸碎,24点左右又将我家照明线剪走了。
⑥、2008年7月15日上午9点10分掇刀区不给分文补偿就将我宅基地园圃强行挖光,只剩下我一个光房屋了。
⑦、2008年7月18日我一家上荆门购物,区政府派人追击,几班人马满街寻找。
⑧、2008年7月25日下午3点40分我去理发,说我没向他们请假大发脾气。
⑨、2008年7月26日中午,我女婿罗国伟受牵连。也被强行关押在荆门市白云大道48号金鹏电力宾馆二楼,衣服被撕破,手机被抢。
⑩、2008年7月29日早上6点多钟,我(56岁)和爱人刘金华(52岁)在武汉紫阳湖公园大门马路对面菜场门口遭到掇刀区政府强行绑架、关押。
另外、2009年1月20日掇刀区政府就将吴官海爱人刘金华(自己交钱买)的养老保险强行收入囊中,刘金华该拿的养老保险费变为零。
三、交(上海致盛实业集团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继续霸王拆迁,见《官海观天》和《未取得合法土地批文,有权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拆迁吗?》和到
http://cid-ba3485a7dd3c755b.spaces.live.com/default.aspx便知。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失地农民:吴官海
身份证:40800195210210917
电话:07242442398 15872193133 QQ893919854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武力镇压:一是掇刀区政府私设公堂将被拆迁人主妇殴打成伤住医院;二是二逼一(假拆迁人二,被拆迁人吴官海一人),威逼七个多小时;三是将被拆迁人吴官海女儿吴娟娟殴打成伤住医院;四是限制被拆迁人吴官海一家人的人身自由;五是断被拆迁人吴官海照明电;六是砸被拆迁人吴官海的窗户玻璃;七是用水淹,八是将被拆迁人吴官海打成残废;九是株连九族。
一、裸拆
1、无合法土地批文,2004年2月27日掇刀区政府以副区长赵政权为首成立的湖北荆门外语学校拆迁指挥部。在掇刀区东区阳关大道以东、荆潜路以北双泉村严家湾区域300亩土地范围内所在地段的房屋实施拆迁,依据的是荆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
①、2005年8月3日荆门市国土资源局书记李官荣在给《掇刀区朱延龄副区长》的信中说:“关于外校占地,由于外校已购买惠泉中学,暂时不可能在已拆迁地块上进行建设,应恢复被破坏的水系后,将该地交原承包户继续耕种”。
②、2005年9月9日荆门市国土资源局(《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文件》荆土资文[2005]40号) “2、荆门外国语学校拟占240亩,并进行了前期拆迁。因该校利用了惠泉中学原校址,该土地作其它项目正在组织资料上报”。
2、无拆迁许可证
①、荆房拆字[2004]4号“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着物由湖北荆门外语学校(以下简称拆迁人)负责组织实施拆迁”,掇刀区政府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着物拆迁属无证拆迁。
②、2005年3月25日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兴国与吴官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拆迁许可证。
荆房拆字[2004]4号一是“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着物由湖北荆门外语学校(以下简称拆迁人)负责组织实施拆迁”;二是“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着物均须于2004年2月27日——2004年4月15日期间拆迁完毕”; 张兴国、李志宽无拆迁许可证,又不是拆迁人。
3、不付拆迁安置补助费
2005年3月25日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张兴国与吴官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吴官海房屋面积320 m²,折合人民币49507.27元。拆迁协议签订后,甲方付拆迁补偿金额的60%,房屋拆完后,一次性付清房屋拆迁补偿余款”。
①、2005年10月12日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张兴国在《人民来信来访答复表》中“因其需拆迁的房屋虽然签订了拆迁协议,但是至今未动,故拆迁费未付”。
②、2005年3月13日、2005年11月11日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张兴国在《人民来信来访答复表》中都是同样的答复。
③、2007年5月22日掇刀区纪委在(编号:2007017《群众信访调查回复表》)中“房产局欠吴官海房屋拆迁款49507.27元,因房屋至今未拆”。
4、无明确的拆迁人
①、2005年3月25日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张兴国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首部标明“甲方” 为鸿盛公司,尾部“甲方” 签章处是张兴国签名无公章。
②、2008年9月25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荆民三终字第00051号“由吴官海举证并由其本人持有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首部标明‘甲方’为鸿盛公司,但在该协议书的尾部‘甲方’签章处,只有掇刀区房管理局局长张兴国的签名,未加盖鸿盛公司的印章;而由掇刀区房管理局举证并由其持有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其首部标明‘甲方’为鸿盛公司,但在该协议书的尾部‘甲方’签章处,只有鸿盛公司的盖章,却没有任何人的签名”。
二、武力镇压
1、签拆迁协议前
①、2004年9月7日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李勇、李志宽将被拆迁人吴官海、刘金华以协商拆迁事宜骗去区政府殴打成伤住医院。见2007年5月22日掇刀区纪委在(编号:2007017《群众信访调查回复表》)
②、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副书记王继强挑拨离间,暗示马国全等三人将被拆迁人吴官海(吴官海连手都不敢还)打伤,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付吴官海医药费500元;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付打手马国全医药费1577.50元,算在被拆迁人吴官海头上,凶手医药费比受害者医药费还多些。见2007年5月22日掇刀区纪委在(编号:2007017《群众信访调查回复表》)
③、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副书记王继强挑拨离间,暗示马国全等三人将被拆迁人吴官海女儿吴娟娟殴打成伤住医院,医药费条据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张兴国拿去了,吴官海未得到半分。
④、掇刀区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张兴国认为时机成熟,与李志宽于2005年3月25日强逼吴官海,二对一,威逼七个多小时,从2005年3月25日晚七时——2005年3月26日凌晨两点时分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2、不付拆迁补偿费,拆迁未成后
掇刀区政府违背下列法律强制性规定,用武力加胁迫逼被拆迁人吴官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却自己不履行。采取多种卑劣手段,逼被拆迁人吴官海分文不要自动搬迁。从百度搜索《官海观天》和《公开不得的人权》和到
http://cid-ba3485a7dd3c755b.spaces.live.com/default.aspx便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上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第39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第4条“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第8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第10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13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①、用水淹逼搬迁,春雨季节把我东西两头历史以来的出水大涵洞用青石和水泥砌死。
②、2008年5月19日街办干部张贤金、村副主任陈轻快等一行三人,长途驱车赶到外省我儿子工作单位,要他回来给我做工作。
③、2008年6月18日街办党委副书记野蛮拆迁到我家里来殴打我。
④、2008年6月25日荆门日报、荆门晚报,同时刊登决定2008年6月29日强行拆除我女儿一家三口人,唯一三间居住房屋(总面积约70㎡ )。
⑤、2008年7月11日22点10分钟政府派人将我女儿结婚房屋窗户玻璃全砸碎,24点左右又将我家照明线剪走了。
⑥、2008年7月15日上午9点10分掇刀区不给分文补偿就将我宅基地园圃强行挖光,只剩下我一个光房屋了。
⑦、2008年7月18日我一家上荆门购物,区政府派人追击,几班人马满街寻找。
⑧、2008年7月25日下午3点40分我去理发,说我没向他们请假大发脾气。
⑨、2008年7月26日中午,我女婿罗国伟受牵连。也被强行关押在荆门市白云大道48号金鹏电力宾馆二楼,衣服被撕破,手机被抢。
⑩、2008年7月29日早上6点多钟,我(56岁)和爱人刘金华(52岁)在武汉紫阳湖公园大门马路对面菜场门口遭到掇刀区政府强行绑架、关押。
另外、2009年1月20日掇刀区政府就将吴官海爱人刘金华(自己交钱买)的养老保险强行收入囊中,刘金华该拿的养老保险费变为零。
三、交(上海致盛实业集团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继续霸王拆迁,见《官海观天》和《未取得合法土地批文,有权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拆迁吗?》和到
http://cid-ba3485a7dd3c755b.spaces.live.com/default.aspx便知。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失地农民:吴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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