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每一个城市居民切身利益的《城市拆迁条例(草稿)》,讨论的公开,观点的互动!
关乎每一个城市居民切身利益的《城市拆迁条例(草稿)》,讨论的公开,观点的互动!
《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应向全民公开 萧锐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向媒体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定,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据悉,在提交讨论的草稿中,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京华时报3月9日报道)
姑且不说这个“开发商主导模式”向“政府主导模式”是否具有必要性、可行性乃至科学性(现在的开发商主导型拆迁中我们也没少见政府的影子),也不谈根除拆迁暴力的路径选择问题——是权力约束,还是权力转移,毕竟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单就这一行政法规的起草及征求意见过程而言,笔者以为,如此关乎城市居民切身利益的行政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过程应当面向全民进行,起码应当给关心该法规制定的民间组织及普通公民提供草案文本,安排意见反馈的畅通渠道,而再不应该延续闭门立法的旧有思路。
虽然对于王利明教授身后一连串的彰显“权威”的名号不感兴趣,但还并不影响笔者关心《城市拆迁条例》这部行政法规的制定动态:作为一部关系几乎所有城市居民切身利益的行政法规,其起草及制定进程居然需要所谓的权威人士的透露,岂不是咄咄怪事?何况据王教授说,该草案“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吾辈草民当然无缘忝列专家学者之列,但谁敢说自己不是(或者将来不可能成为)一名“被拆迁人”呢?更不用说这个有幸被征求意见的“被拆迁人”代表群体又是怎样产生的问题了。
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城市拆迁条例》由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虽然法条中并无行政法规草案必须向全民公开的明文;因为缺乏衡量标准,我们也无法判断“广泛听取意见”到底该“广泛”到什么程度。任何一部关乎民生的法规,其制定过程该不该让全民知晓,该让民众了解到什么程度,这都成为立法部门灵活掌握的事项,造就了价格听证的“东躲西藏”,也造就了诸如“权威人士透露”之类的所谓新闻热点。
前段时间广州市把《城管条例(草案)》全文放到门户网站接受网民“拍砖”,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也并不像有些人担心的那样出了什么乱子,而且其对整个公民群体的法治启蒙与权利再造,也可谓意义重大。正如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所言,已成立的法律必须首先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好的法律。什么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恐怕不会是闭门造车的草案可以实现的,更不会是精心挑选征求意见群体的所谓“座谈会”、“听证会”可以烘托出来的吧?
对于每一个城市居民而言,处在城市变化不可阻挡的“日新月异”中,我们,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拆迁者”!关乎每一个城市居民切身利益的《城市拆迁条例(草稿)》,讨论的公开,观点的互动,不应该是立法部门灵机一动的施舍,而是尊重公民知情与参与权利的必须!
来源:东方早报 来源日期:2008-3-10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向媒体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定,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据悉,在提交讨论的草稿中,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京华时报3月9日报道)
姑且不说这个“开发商主导模式”向“政府主导模式”是否具有必要性、可行性乃至科学性(现在的开发商主导型拆迁中我们也没少见政府的影子),也不谈根除拆迁暴力的路径选择问题——是权力约束,还是权力转移,毕竟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单就这一行政法规的起草及征求意见过程而言,笔者以为,如此关乎城市居民切身利益的行政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过程应当面向全民进行,起码应当给关心该法规制定的民间组织及普通公民提供草案文本,安排意见反馈的畅通渠道,而再不应该延续闭门立法的旧有思路。
虽然对于王利明教授身后一连串的彰显“权威”的名号不感兴趣,但还并不影响笔者关心《城市拆迁条例》这部行政法规的制定动态:作为一部关系几乎所有城市居民切身利益的行政法规,其起草及制定进程居然需要所谓的权威人士的透露,岂不是咄咄怪事?何况据王教授说,该草案“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吾辈草民当然无缘忝列专家学者之列,但谁敢说自己不是(或者将来不可能成为)一名“被拆迁人”呢?更不用说这个有幸被征求意见的“被拆迁人”代表群体又是怎样产生的问题了。
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城市拆迁条例》由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虽然法条中并无行政法规草案必须向全民公开的明文;因为缺乏衡量标准,我们也无法判断“广泛听取意见”到底该“广泛”到什么程度。任何一部关乎民生的法规,其制定过程该不该让全民知晓,该让民众了解到什么程度,这都成为立法部门灵活掌握的事项,造就了价格听证的“东躲西藏”,也造就了诸如“权威人士透露”之类的所谓新闻热点。
前段时间广州市把《城管条例(草案)》全文放到门户网站接受网民“拍砖”,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也并不像有些人担心的那样出了什么乱子,而且其对整个公民群体的法治启蒙与权利再造,也可谓意义重大。正如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所言,已成立的法律必须首先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好的法律。什么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恐怕不会是闭门造车的草案可以实现的,更不会是精心挑选征求意见群体的所谓“座谈会”、“听证会”可以烘托出来的吧?
对于每一个城市居民而言,处在城市变化不可阻挡的“日新月异”中,我们,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拆迁者”!关乎每一个城市居民切身利益的《城市拆迁条例(草稿)》,讨论的公开,观点的互动,不应该是立法部门灵机一动的施舍,而是尊重公民知情与参与权利的必须!
来源:东方早报 来源日期:200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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