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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御香园全体业主的《行政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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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实话实说 2008-02-10, 2:21 pm

行政起诉书

原告:御香园业主



被告:沈阳市房产局,住所地沈河区大西路187-1502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局长。
第三人: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皇姑区黑龙江街87号。
诉讼请求
撤销沈阳市房产局2007915作出的沈房拆许字[2007]年第9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事实与理由
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为土地储备,向沈阳市房产局申请,要求对东至土地确权线及黑龙江街道路中心线、西至北陵大街道路中心线、南至土地确权线、北至宁山东路道路中心线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进行拆迁。沈阳市房产局于2007915日作出的沈房拆许字[2007]年第9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准予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拆迁该地块。原告的住宅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
原告认为,沈阳市房产局批准皇姑区城市建设局为土地储备拆迁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许可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
1、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没有土地储备的主体资格。
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土地的收购、收回和储备由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的规定,沈阳市政府将土地储备的权力授予了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并且,在办理土地储备时,必须经沈阳市政府的批准。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没有土地储备的主体资格。
2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没有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法定文件,沈阳市房产局的审批违法。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有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审批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沈阳市房产局在以上手续不全的情况下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
3、皇姑区城市建设局赶在《物权法》施行之前为土地储备搞突击拆迁是与民争利、破坏和谐社会、破坏循环经济的浪费之举。
原告的房屋在御香园小区,该小区是1999年建成竣工的,临宁山东路的一栋是9层网点,是沈阳市一级地段,属于“金廊”之内,其升值空间极大。政府知道储备,老百姓也知道储备。并且,仅仅为了储备土地,将仅有7年房龄的9层网点的建筑拆迁,是极为严重是资源浪费。如此之举应当有专家论证和民意的听证,请听一听老百姓的呼声。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特提出行政诉讼。
此致

起诉人:

2007
1210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2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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