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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央拆迁文件的体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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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lohe123 2008-02-01, 7:24 pm

  地方政府胡来怎么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中第八条规定:“对在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地区,要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责任。对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职权强制拆迁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对违法违规的拆迁单位和评估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
  该文件中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的第二十四条: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都是对地方政府胡来的制止办法,也许有些人会说没有用,其实不是没用只是什么时候开始起作用的问题,至于这些条款什么时候起作用,相信大家现在多少心里有些谱吧!

lohe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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