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拆迁裁决协调会答辨书范本
中国反拆迁裁决协调会答辨书范本
1.中国反拆迁裁决协调会答辨书范本
被拆迁人: 王xx 住址:xx新村62号204室 电话:809752
产权共有人:朱xx, 住址:xx新村62号204室 电话: 88125256
答辩理由:
首先我们不是不愿意拆迁,而是拒绝非法拆迁、拒绝违法拆迁、拒绝野蛮拆迁和拒绝一切违法谈判。
1、从4月15日至今,没有一个人根椐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持有合法授权的单位及个人与我认真谈过拆迁事宜。
2、拆迁人至今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要拆迁?法律依椐是什么?
3、拆迁人至今没有告诉我们:被拆迁人的权利是什么?
4、我们一再要求拆迁人给我们看《迁许可证》及相关手续。但,拆迁人至今没有给我们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的------《拆迁许可证》;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中: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中的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
5、拆迁人所取得的批文: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均是行政许可行为。根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你们没有根椐法律告知我们有参加听证会的权利!《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7、我们认为:拆迁补偿安置是一个民事行为必须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来调整双方的关系,其原则是平等、自愿、互利!《合同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合同的自愿订立。
8、我们认为:征收非国有财产(含房产)目前没有具体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宪法”第13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须拆除原有房屋时,可以对私人房产实行征收。但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第8条第6项和第9条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规定,或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是以上合法有效的法律至今尚未出台,故305号令中即便是包括了建设公共利益项目对所涉房屋的征收,因没有合法法律依据,所以规定按市场评估价对原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也是违法的。“305号令”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 305号令第16条第2款规定:拆迁当事人未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后,拆迁人依照条例对被拆迁人给予了货币补偿或者……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而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9项明文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所以305号令及可以先予执行的具体规定侵犯了人大的立法权,应属无效法律,该条款为开发商以合法的方式“先斩后奏”低价掠取公民房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
9、《物权法》实施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关于拆迁的矛盾必须按《物权法》来调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作废。《物权法》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问题!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一个已经作废的行政条例进行拆迁,显得十分荒唐和可笑且已触犯刑罚。
10.《拆迁许可证》是你们局发的再有你们进行强拆听证或栽决是有违司法公正的。现请求贵局回避!
11、要让一个从来没有与拆迁公司打交道,并且对上万条行政条文一无所知的人来讲法理讲道理,是因为心存一丝对政府的期盼。从听说拆迁到现在没有一个人对我宣传过拆迁的法律,也没人告诉我有什么权利。只是一味强调:不走就裁决!不走就强拆!更有街道的工作人员对我讲:政府为了拆迁会穷。使用各种流氓手段.!这也是实话,也是警告。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市拆迁管理办公室都是市政府的下属机构,虽然各司其职,但分工不分家。市建设局作为拆迁许可证的直接颁发者应该非常清楚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证是老百姓的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公民的私产要适用专门的法律!而不是《条例》《办法》,万达公司与谁签了用地合同我们有权知道!
最后,被拆迁人认为,只要拆迁行为合法、合理、合情,我们随时欢迎,如是非法拆迁、非法裁定,坚决不答应!
希望政府行政机关给个公平的说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市建设局!
被拆迁人:
年月日
这几条请认真熟悉!!交给法院或拆迁办的人员后他们一定会傻xs逼了
被拆迁人: 王xx 住址:xx新村62号204室 电话:809752
产权共有人:朱xx, 住址:xx新村62号204室 电话: 88125256
答辩理由:
首先我们不是不愿意拆迁,而是拒绝非法拆迁、拒绝违法拆迁、拒绝野蛮拆迁和拒绝一切违法谈判。
1、从4月15日至今,没有一个人根椐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持有合法授权的单位及个人与我认真谈过拆迁事宜。
2、拆迁人至今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要拆迁?法律依椐是什么?
3、拆迁人至今没有告诉我们:被拆迁人的权利是什么?
4、我们一再要求拆迁人给我们看《迁许可证》及相关手续。但,拆迁人至今没有给我们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的------《拆迁许可证》;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中: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中的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
5、拆迁人所取得的批文: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均是行政许可行为。根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你们没有根椐法律告知我们有参加听证会的权利!《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7、我们认为:拆迁补偿安置是一个民事行为必须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来调整双方的关系,其原则是平等、自愿、互利!《合同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合同的自愿订立。
8、我们认为:征收非国有财产(含房产)目前没有具体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宪法”第13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须拆除原有房屋时,可以对私人房产实行征收。但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第8条第6项和第9条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规定,或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是以上合法有效的法律至今尚未出台,故305号令中即便是包括了建设公共利益项目对所涉房屋的征收,因没有合法法律依据,所以规定按市场评估价对原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也是违法的。“305号令”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 305号令第16条第2款规定:拆迁当事人未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后,拆迁人依照条例对被拆迁人给予了货币补偿或者……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而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9项明文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所以305号令及可以先予执行的具体规定侵犯了人大的立法权,应属无效法律,该条款为开发商以合法的方式“先斩后奏”低价掠取公民房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
9、《物权法》实施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关于拆迁的矛盾必须按《物权法》来调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作废。《物权法》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问题!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一个已经作废的行政条例进行拆迁,显得十分荒唐和可笑且已触犯刑罚。
10.《拆迁许可证》是你们局发的再有你们进行强拆听证或栽决是有违司法公正的。现请求贵局回避!
11、要让一个从来没有与拆迁公司打交道,并且对上万条行政条文一无所知的人来讲法理讲道理,是因为心存一丝对政府的期盼。从听说拆迁到现在没有一个人对我宣传过拆迁的法律,也没人告诉我有什么权利。只是一味强调:不走就裁决!不走就强拆!更有街道的工作人员对我讲:政府为了拆迁会穷。使用各种流氓手段.!这也是实话,也是警告。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市拆迁管理办公室都是市政府的下属机构,虽然各司其职,但分工不分家。市建设局作为拆迁许可证的直接颁发者应该非常清楚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证是老百姓的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公民的私产要适用专门的法律!而不是《条例》《办法》,万达公司与谁签了用地合同我们有权知道!
最后,被拆迁人认为,只要拆迁行为合法、合理、合情,我们随时欢迎,如是非法拆迁、非法裁定,坚决不答应!
希望政府行政机关给个公平的说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市建设局!
被拆迁人:
年月日
这几条请认真熟悉!!交给法院或拆迁办的人员后他们一定会傻xs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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